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