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46号 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现年68岁,汉族。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