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后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刘书理,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泽玉,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理诉赵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理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书理负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