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叶某某,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军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