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57号 原告安某某,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庞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