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民,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栗运海,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栗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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