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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1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1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砚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