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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与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206号 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俊,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葛世轩。 被告赵建新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206号

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俊,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葛世轩。

被告赵建新,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堂,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吉成,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香梅,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

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赵建新、张国堂、张吉成、曹香梅、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有关手续时,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未果,且原告不能更改补充,亦不撤回对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有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