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206号 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俊,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葛世轩。 被告赵建新,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堂,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吉成,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香梅,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 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赵建新、张国堂、张吉成、曹香梅、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有关手续时,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未果,且原告不能更改补充,亦不撤回对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有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