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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以每袋(每斤)0.9元的价格购买500袋工业盐,并将其中的408袋卖给村民或掺入饲料喂猪。3013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携带剩余的92斤该盐销售时,被内黄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疾检(食)2013199号】检测报告认定:梁某所购买的盐未检出碘含量。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内黄县盐业管理局盐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抽样取证通知书、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通知书,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案情经过,关于梁某擅自购销违法盐产品的情况说明,案件调查报告,送达回证,移交证明;内黄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明;派出所关于梁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侦办过程情况说明;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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