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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重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因重婚犯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建周,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8、9月份,被告人周某化名李晓美,以与被害人夏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订婚钱、彩礼钱等共计30180元,共同生活三个月后,被告人周某编造谎言携款出走。
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化名周冰,在一饭店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以与其结婚为由骗取骗取被害人王某彩礼钱、首饰、电脑等财物8万余元,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证,并在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被告人周某携款出走。
2014年5月,被告人周某化名李国美,以与被害人孙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彩礼钱、首饰等财物共计25760元。被告人周某在未与王某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在2014年4月20日与被害人孙某在孙某家举办了婚礼,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个月后,被告人周某编造谎言携款出走。期间,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周某购买黄金戒指和黄金吊坠佛各一枚,价值5300元,案发后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对其构成重婚的事实予以认可。
辩护人张建周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周某2012年1月9日与王某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5月20日与孙某以其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应由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以周冰名义在一饭店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王某。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被告人周某离家出走。2014年4月,被告人周某以李国美的名义,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孙某认识,被告人周某在未与王某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0日与被害人孙某在孙某家以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被害人孙某给被告人周某购买黄金戒指和黄金吊坠佛各一枚,价值5300元,案发后已追回,退归被害人孙某。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供述:2011年我在一个小餐馆打工,邻居介绍说要给我介绍一门亲事,说男方家在市区住,家里是开门市的,男方的舅舅是搞房地产的,我觉的男方家条件不错,就答应跟男方见面。第二天我就跟着这个介绍人去了男方家见面了,双方见过面之后我觉的满意,2012年1月9日在当地的民政局与该男子办理的结婚证。这个男的叫王某,比我小两岁,婚后才知道他是个傻子,我与该男子生活了两个月左右,由于他的脑子有问题,经常与我发生争吵,我就离开他家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14年春天我回到干娘家,我干娘劝我,说我也快三十的人了,赶紧找个家好好过日子吧,我也答应了。后来我二姐李某婆家的媒人打听到我二姐李某还有个妹妹(我)没成家,就找到一个媒人给我说了一门亲事。男方是孙某,我们双方见过面之后都满意对方,就与2014年阴历5月22结婚了。从我干娘家迎娶的我,在孙某他家按农村风俗举办的婚礼。当时孙某家的亲戚朋友都在场,我家就我自己。他给我彩礼钱、端茶钱、装箱钱、首饰等共25600元。另外给我买了一个金佛和一个戒指,共计5300元。孙某结婚后提出过办理结婚证。由于我的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结婚证,后来他家人一直催我尽快办理结婚证,我就和我大姐回了趟老家拿了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大队开的身份证明。我没有跟孙某提及过我和王某结婚的事,因为我怕跟孙某说了他不要我。结婚后称呼孙某父亲爸,叫孙某母亲妈,从农历2014年4月22日(阳历5月20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到农历2014年5月26日(阳历6月23日)我从孙某家离开。
2、被害人孙某陈述:2014年4月26日,我经人介绍,和李国美见了面,然后我和李国美两人开始谈恋爱,从订婚到结婚李国美向我家索要彩礼钱共计25760元。2014年5月20日在我家以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我家通知了很多亲戚、朋友、邻居,并且都随了礼。结婚后我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个月,6月23日我们两个人发生吵架,李国美就回家了。结过婚后,每次我催李国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李国美都声称她的身份证丢失,正在办理。后来我们家催的她紧了,她才拿出一个名叫周某的户口本,1987年7月15日出生。李国美说她十二、三时被人拐骗过来的,后来她逃跑出来后,在马路边上遇见了养父李某甲,一直和李某甲生活,从那她开始叫李国美。我看她把户口本拿来了,就多次催促她和我去办理结婚证,但都被她以种种理由推辞了。6月25日我申请离婚,要求李国美退还彩礼25760元。在那儿我了解到李国美还和别人接过婚,结婚时间不长就跑啦。我怀疑李国美和我结婚是骗婚,我就到公安机关反映周某重婚的事。
3、证人田某陈述:2011年12月份,媒人来到我家说给我儿子王某介绍个对象,当时我儿子也正在找对象,我说能行,然后过了五六天我跟儿子来到媒人家中,见家中坐着一名二十五六岁的女子,女子说她叫周冰。双方见面后觉得对方还比较满意,然后就把婚事订了下来,周某与王某于2012年1月9日在我们老家民政局领了结婚证,过了有五六天我们在家中举办了婚礼,婚后周某在我家什么也不做,每天就是上网玩电脑,偶尔出去转一圈。结婚大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周某拿上自己的衣服及电脑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王某在结婚后出了车祸,脑子受了点刺激。
4、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我儿子孙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阴历5月22日与一个叫李国美的女人在家中典礼了,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日常生活中李国美喊我爸。两个人晚上在一起居住,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典礼时我们就要求与她办理结婚证,她说身份证掉了正补办;后来又催促她办理结婚证,她总是找各种借口拒绝办理,后来催的她急了,她给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让永波看了看,我才知道她叫周某,迎娶时的娘家是她干娘家,她是被收养的。
5、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听俺娘说周某亲娘让她在老家找婆家,周某不愿意在老家生活,因为她不愿意照顾她亲娘,所以就又回内黄了。回内黄之后她又嫁给了一家姓孙的,她给姓孙的人家结婚前,人家对方要求结婚,需要她的身份证明,周某让我和她回老家拿了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村委会开的身份证明。去登封时她没让我进她村,我在外面等着她,这些手续都是她自己拿来的。回内黄后人家办理结婚的说没有身份证原件不能办理结婚手续,这些东西就一直在我母亲那里放着。
6、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是其在2002年的时候在大路边收留的,小美的全名叫周某,我是在今年她拿来户口本之后知道的,她以前在我家的时候叫小美。小美6年前走了,去那了不知道,也一直没有跟我联系,今年小美阴历2、3月的时候来到我家,小美来了以后我就问她这几年她去哪了,小美说这几年一直在外边打工,今年回来了,我也没有问她那么多,大约是在阴历3月底的时候,两个媒人来到我家说,你家的小美还没有出嫁,给她说个婆家吧。当时我也就同意了,小美和孙某就见面了,到了阴历4月初2他们两个就订婚了,订婚当时孙某家给了小美16000元的彩礼钱,之后到了阴历4月22他们两个就结婚了,小美的大名叫周某,这个名字我是今年才知道的,当年在小美跟我们家过的时候她就说她叫小美。我们对人家媒人说这个女儿不是我们家亲生的,是拣个闺女。
7、证人呼某等人的证言:孙某在2014年阴历5月份的时候举办过婚礼,二人过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他们是按农村风俗习惯结的婚,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用车接并且亲戚朋友也过来坐席,我见他们堂屋内装修的不错。
8、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份左右给孙某介绍过对象,介绍的是李国美,订婚后有二十天左右两人典礼了。
9、书证
1)扣押、发还戒指和挂件物品文件清单。
2)民事起诉状。
3)戒指和挂件价格证明:3529+1783=5312元。
4)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5)关于结婚时间的情况说明:经物证显示,被告人周某与孙某的结婚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
6)被告周某户籍证明一份。
7)被告周某无前科证明。
8)被告周某抓获证明:2014年6月27日被抓获。
9)关于无法制作王某等人笔录的情况说明。
10)内黄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判决书。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以重婚罪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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