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菅法群,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建龙,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内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建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龙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龙的工资每月1736元,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代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建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每月1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军胜 审 判 员 刘军伟 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