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玲,女,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执行人尚秀生,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尚秀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秀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秀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尚秀生在内黄县水利局享有其父尚好明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651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军胜 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 代理审判员 翟保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