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内执字第371-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东根,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魏金领(岭),男,1950年12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95号民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魏金领(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金领(岭)于2014年1月1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魏金领(岭)的工资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二帝支行代发,其工资卡上有存款3900.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魏金领(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二帝支行账号为:***内的3900.30元工资款扣留3000元; 二、从2015年1月起每月扣留魏金领(岭)工资款1000元,扣留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