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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民申请执行刘兰军、刘新芳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内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民,女,生于1943年2月,汉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刘兰军,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新芳,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1年5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内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民,女,生于1943年2月,汉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刘兰军,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新芳,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的(2004)内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刘兰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兰军、刘新芳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刘兰军的牌照号为豫EW8710长城牌小型轿车。

扣押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崔军胜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