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海涛,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 辩护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海洋,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 辩护人孙金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海涛及其辩护人张勇、被告人马海洋及其辩护人孙金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任大欣(另案处理)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农民兄弟网为名,通过宣传、讲课,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师海涛为河南地区总经理,被告人马海洋为安阳地区总代理,刘银良(另案处理)为林州地区总代理。参加者加入的条件是:交45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的会员,但不获取利息;交20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三级站长;交105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二级站长。三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1500元,二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7500元,共可返还两年,并且可以抽三级好处费,上线往下线抽钱点数依次是十点、三点、二点。经查明,在林州市地区,其发展的级别达三级以上,被害群众投资的票面金额9077000元,涉及202人、282笔。其中:农民兄弟网8192000元,“3.15”打假网865000元,“自然尔然”20000元。返还金额1380000元,协议兑付金额3143005元,介绍费金额为51700元,未返还金额450229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的供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师海涛、马海洋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性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取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师海涛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其不是河南地区总经理,只负责宣传讲课,所起作用较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师海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师海涛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不持异议;2.起诉书指控师海涛系河南地区总经理证据不足;3.师海涛只是以讲师的身份受雇于任大欣,对农民兄弟网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运营不具有实际控制、管理权,不应承担情节严重的法律后果,应系从犯;4.师海涛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师海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海洋辩称:1.其认罪,但其只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参与农民兄弟网的传销活动,之后担任任大欣的助理,未再参与传销活动;2.其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次数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海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马海洋是受任大欣等人蒙骗,主观方面没有实施非法传销活动的故意;2.马海洋客观方面未做虚假宣传,没有骗取财物。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马海洋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任大欣(另案处理,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北京市)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农民兄弟网”为名,通过发展被告人师海涛为河南地区总经理、被告人马海洋为安阳地区总代理、刘银良(另案处理)为林州地区总代理实施组织、领导传销。 被告人师海涛担任河南地区总经理,负责河南地区的宣传、讲课等运营工作,并发展马海洋为下线,按运营规则师海涛应获得30000元介绍费,但都转换为“农民兄弟网”电子币。被告人马海洋担任安阳地区总代理,负责安阳地区的宣传等运营工作,并发展刘银良(另案处理)为下线担任林州地区总代理,马海洋从中非法获利25000元。该传销组织通过宣传、讲课,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参加者通过刘银良的林州代理点向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采取拉人头的方式逐级获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林州市地区,该传销组织发展的级别达三级以上,投资的票面金额9077000元,涉及202人、282笔。其中:农民兄弟网8192000元,“3.15”打假网865000元,“自然尔然”20000元。返还金额1380000元,协议兑付金额3143005元,介绍费金额为51700元,未返还金额4502295元。 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林州市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人员及资金明细表,证明林州地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人数和缴纳传销资金的数额; (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蔡路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师海涛于2014年6月15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被抓获,于2014年6月15日至6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四)济南铁路公安处嘉祥火车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嘉祥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海洋于2014年6月27日在嘉祥县火车站被抓获,于2014年6月27日至7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五)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南省豫南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马海洋于2010年6月13日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2月10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裁定减刑后刑满日起为2012年9月15日,于2012年9月15日被释放; (六)中国工商银行交易信息清单、个人业务凭证,证明任大欣与陈新权之间汇款情况; (七)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清单,证明该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任大欣等三人,于2005年4月5日成立; (八)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清单,证明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苏凤,于2009年6月17日成立; (九)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清单,证明该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任大欣等二人,成立于2007年12月25日。 (十)合作协议、关于中止合作关系的通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声明,证明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和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签订了建立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农民兄弟网的合作协议,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承办单位,后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于2009年3月31日通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中止合作关系。 (十一)招商协议书、申请表、客户档案表、收据、领取信息费登记表,证明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投资者签订创建农民兄弟网的加盟协议及收取费用情况; (十二)传销级别图,证明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发展的传销层级情况; (十三)调解协议书、兑付情况登记表,证明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其中百分之三十为现金,百分之七十为白酒、啤酒等物资及投资者领取兑付款物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安阳市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会鉴字(2014)第09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发展的传销组织收取的传销金额、返还、协议兑付金额及未返还金额情况。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任大欣证言,证实我于2009年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合作运营农民兄弟网项目,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止合作,我为了方便运营农民兄弟网项目,又成立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运营农民兄弟网,我发展的下线有师海涛、陈新权、马海洋,师海涛、陈新权为河南农民兄弟网营销负责人,马海洋为河南省安阳地区农民兄弟网营销负责人,并经师海涛、马海洋等人介绍认识了刘银良,并发展刘银良为林州市农民兄弟网代理点负责人,并多次组织在郑州、林州做宣传农民兄弟网的讲课活动,其中我和师海涛负责主讲,在林州的宣传活动马海洋作为组织方也进行了宣讲。然后以该网为载体,通过宣传,引诱投资者加盟成为会员,然后再发展别的会员加入,做资本运作,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头的多少来计酬。并证实投资者的资金一般通过陈梦楠的银行账户转到我公司或个人账户。 (二)证人刘银良证言,证实2008年底经马海洋介绍加入农民兄弟网并负责该网在林州的代理点,我发展的直接下线有李金霖、郭二X、郭一X,工作模式就是宣传、讲课让更多的人加盟,平时讲课比较多的有李金霖、张怀香、李百松、王书金、郭二X、杨XX等人,同时也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线,分层级抽钱,后发展到几百人。投资者和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交纳加盟费后就加入了农民兄弟网。开始先以北京洪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加盟者签订协议,后任大欣于2009年9月20日后又注册了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就一直用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合同。2010年初,任大欣、马海洋又运营“3.15”打假网,每人交三万元办理监督员证件,林州有十几个人加入。先是租房办公,后经营幸福家园百货店,后又更名为自然而然,从任大欣公司进货,主要服务农民兄弟网业务。马海洋负责安阳地区业务,并与我共同管理林州代理点,马海洋经常到林州处理农民兄弟网相关业务。师海涛系农民兄弟网经销商,负责公司在全国的营销,我和其他人多次到郑州听师海涛讲课。林州代理点投资者的钱款一部分汇给任大欣、一部分汇给马海洋、一部分汇给师海涛。因师海涛和陈梦楠(又名陈新权)据说是夫妻,后我就将购买电子币的钱汇给陈梦楠。 (三)证人刘XX证言,证实刘银良经马海洋介绍运营农民兄弟网,刘银良在林州负责农民兄弟网,郭二X、李百松、李金霖、杨XX、侯立国都是刘银良的下线。他们宣传并靠发展下线后抽取下线的钱来挣钱。师海涛来林州宣传过农民兄弟网,刘银良说师海涛是河南地区的总代理。马海洋是农民兄弟网安阳地区负责人。我负责寄过钱,都汇给了陈新权。 (四)证人侯XX证言,证实刘银良是林州农民兄弟网的负责人,我在林州代理点负责维修电脑,平时在代理点讲课宣传农民兄弟网的有杨XX、李百松、郭二X、李金霖等人。原先用任大欣开办的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手续,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手续。2010年任大欣宣传搞“3.15”审核员,让继续投资。刘银良的上线是马海洋,来过林州讲课,并见他在郑州接待过投资者。 (五)证人郭一X证言,证实我出资4500元加入农民兄弟网,刘银良是农民兄弟网林州代理点的负责人。后我又发展杨XX为下线,杨XX发展了李百松,刘银良发展了郭二X,杨XX、李百松、郭二X、李金霖在农民兄弟网林州代理点负责宣传讲课。我在林州市石板岩听过一次关于农民兄弟网的宣传讲课,任大欣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讲课,具体授课是师海涛,作为河南总代理身份讲课,马海洋作为安阳地区总代理讲课。在郑州办事处听过师海涛、马海洋多次讲课。马海洋作为刘银良的上线经常来林州代理点指导工作。林州代理点收到的投资款由刘银良安排人汇给任大欣、师海涛。 (六)证人郭二X证言,证实我出资20000元加入农民兄弟网,刘银良是我的上线,我多次到郑州农民兄弟网办事处、安阳、林州听师海涛讲课,任大欣、马海洋也讲过课。师海涛介绍他是河南地区总代理,是一级代理。马海洋介绍他是刘银良的上线,师海涛的下线。我介绍侯立国投资加入。林州代理点所收钱款一般由刘银良或刘银良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将投资款汇给任大欣、师海涛、马海洋等人,汇给师海涛的钱一般汇给陈梦楠。 (七)证人杨XX证言,证实我加入了刘银良组织的传销组织,刘银良是林州农民兄弟网的总代理,刘银良主要负责讲课,我和李百松、李金霖、郭二X等人平时在代理点帮忙介绍。林州代理点所收投资款有时直接汇给任大欣的公司,有时由刘银良汇给陈梦楠(又名陈新权)。 (八)证人葛X证言,证实北京洪兴德成科技有限公司及后 来成立的幸福家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任大欣,农民兄 弟网和“3.15”审核员业务都是我们公司负责运营。 (九)证人李XX证言,证实我经杨XX介绍出资26500元加入农民兄弟网,刘银良是林州农民兄弟网负责人,刘银良主要负责讲课,我和杨XX、李金霖、郭二X等人平时在代理点负责帮忙介绍,侯立国负责维修电脑并放幻灯片。任大欣、师海涛、马海洋都在林州讲过课,和投资者签订协议书原来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科技有限公司,后改为自然而然超市,但公司法人都是任大欣。2010年夏天刘银良还组织宣传搞“3.15”审核员投资。所收资金有时由投资者直接汇给任大欣的公司,有时由刘银良汇给任大欣或公司账户,刘银良也汇给过陈梦楠钱。 (十)证人赵XX证言,证实农民兄弟网是北京任大欣开办的,林州农民兄弟网代理点是刘银良总负责,杨XX、李百松、郭二X、侯立国等人协助,我是林州农民兄弟网代理点工作人员,投资者交来的钱最终都给了刘银良,然后由刘银良将钱汇给任大欣。 (十一)证人呼XX证言,证实我在刘银良的农民兄弟网代理点工作过。农民兄弟网是北京任大欣开办的,林州农民兄弟网代理点是刘银良总负责,农民兄弟网不是实体店,不卖具体东西,其实就是虚拟网店。 (十三)证人王XX、魏XX、黄XX、李XX、杨XX、纪XX等人证言,证实加入农民兄弟网传销组织并交纳加盟费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师海涛供述,证实2008年底经何山介绍认识任大欣,任大欣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办了农民兄弟网,后何山为我垫付了4500元,任大欣的公司给了我最高级别即省级代理,并让我在郑州设立了办公室,平时我和何山在郑州办公地点宣传如何投资农民兄弟网。后我介绍刘洋加入农民兄弟网,刘洋介绍了马海洋,马海洋介绍了刘银良等人,这样发展下去我名下投资者有100余人,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按公司规定我应当获得最少30000元介绍费,但都转成了电子币。2009年7月我到林州宣传过农民兄弟网的发展前景。并证实农民兄弟网通过吸收投资者加盟成为会员,然后再发展别的会员加入,做资本运作。 (二)被告人马海洋供述,证实2008年底和2009年初,我经刘洋介绍认识了师海涛,任大欣的公司在郑州设立有办事处,师海涛是办事处负责人之一,师海涛介绍他是农民兄弟网经销商,经他宣传鼓动,我投资4500元加入农民兄弟网,成为会员和站长,后我介绍刘银良加入农民兄弟网。我多次在办事处听师海涛讲课,2009年夏天师海涛在林州市石板岩宣传讲课。2010年初,任大欣的公司还宣传让代理点运营“3.15”打假审核员项目。林州代理点于2009年初开业,刘银良是负责人,我来过林州几次,主要宣讲公司的促销信息。我应当挣17万元,实际得到的现金为25000元,其余的我都转投并变成了股票。2009年4月份以后,我成为任大欣的助理,负责农民兄弟网的宣传、各代理点和公司沟通及协调代理点开会等工作。并证实农民兄弟网通过吸收投资者加盟成为会员,然后再发展别的会员加入,做资本运作。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师海涛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师海涛系河南地区总经理证据不足,师海涛只是以讲师的身份受雇于任大欣,对农民兄弟网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运营不具有实际控制、管理权,不应承担情节严重的法律后果,应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虽然无证据证实师海涛受任大欣书面授权为农民兄弟网河南地区总经理,但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师海涛经人介绍加入任大欣运营的农民兄弟网,并安排其为河南地区负责人,师海涛默许后在郑州市设立办事处,并作为负责人负责对农民兄弟网进行宣讲,并发展下线壮大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和传销资金总额均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师海涛的辩护人辩称师海涛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师海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海洋辩称其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参与农民兄弟网的传销活动,之后担任任大欣的助理,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次数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意见,经查,2009年初,马海洋经人介绍加入农民兄弟网,并成为安阳地区总代理,其发展下线刘银良成为林州地区总代理,并多次到林州宣传指导农民兄弟网工作,通过运作致使传销组织在林州发展壮大,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马海洋供述2009年4月份以后其不再担任农民兄弟网安阳地区站长,成为任大欣的助理,但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其供述证实2009年4月份以后仍然负责农民兄弟网的具体工作,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海洋的辩护人辩称马海洋主观方面没有实施非法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方面未做虚假宣传,没有骗取财物,不能认定马海洋有罪的意见,经查,马海洋经人介绍加入并成为农民兄弟网安阳地区总代理,在明知农民兄弟网通过逐级发展会员加入,做资本运作,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头的多少来计酬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对该网站的宣传、运营,致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马海洋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海涛、马海洋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性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取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师海涛、马海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师海涛、马海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师海涛、马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师海涛、马海洋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师海涛、马海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海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海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王荣跃 人民陪审员 李林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军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