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建德,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 辩护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建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党苏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建德及其辩护人王晓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郝建德以中国电信机顶盒营运部的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经营模式为:参加者缴纳1000元购买一台中国电信机顶盒即为会员,每天可获得20元奖励,每推荐一个客户,可以获得百分之十的推荐奖金;推荐会员,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效益分配;直推会员,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辅导奖;该组织级别已达三级以上。经鉴定,郝建德收受投资人金额306500元,涉及34笔34人,返还投资人金额35790元,涉及16笔16人,未返还投资人金额270710元,涉及33笔33人。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犯罪数额为315500元,涉及投资人数为36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郝建德的供述,证人李XX、郭XX、董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郝建德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建德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具体数额以证据为准。 辩护人王晓庆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误,主要有(1)郭XX投资是借被告人的,且在事后交往中被告人已全部与之结清,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5000元;杨XX投入是1000元,不是7000元,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6000元;郭XX投资1.1万,而不是2.3万,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1.2元;李一X实际投资1.1万元,不是2.1万元,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1万元;(2)杨立江没有投资,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应减少1000元;李二X没有投资,其申报的2.9万元包括在许XX投资里,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应减少2.9万元;(3)李三X的投资已全部收回,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3000元;杨一X已从郭XX处全部领取了其投资,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1000元;郭一X的投资已全部领回,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1000元;(4)赵XX的返还金额应以3000元计算,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1000元;(5)李XX没有投入,其是借郝建德的钱投资的,应从投资金额和未返还金额中减少1000元;董XX投入的应是3000元,不是8000元;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也是本次活动的受害者。综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悔改,恳请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郝建德以中国电信机顶盒营运部的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经营模式为:参加者缴纳1000元购买一台中国电信机顶盒即为会员,每天可获得20元奖励,每推荐一个客户,可以获得百分之十的推荐奖金;推荐会员,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效益分配;直推会员,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辅导奖;该组织级别已达三级以上。郝建德收受投资人投资金额315500元,涉及36人,返还投资人金额45880元,未返还投资人金额269620元。郝建德于2013年1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郝建德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告人郝建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级别图、投资情况表、郝建德所记录的部分投资及返还情况、汇款凭证,证明郝建德及本案所涉投资人投资及领取返还奖金情况。 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电信分公司证明,证明该公司未成立过中国电信机顶盒全中营运总部及区域代理,也未推行过与此有关的优惠活动及会员与客户的推荐奖励制度。 4、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明经查询郝建德、郝帅军未登记企业。 5、被告人郝建德的宣传资料。 6、辨认笔录,李XX对王X的辨认;杨XX对董XX的辨认。 7、闫XX的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余秋云交给被告人郝建德父子1000元,成为“中国电信机顶盒营运总部”的会员。 8、王XX的报案材料、欠条、中国电信分布图,证明其向被告人郝建德的机顶盒项目投资24000元,共领取过2300元。 9、李X有投资中国电信机顶盒情况补充说明,证明郭二X交给其1000元,李一X替郭二X垫付了1000元,交给了被告人郝建德,郭二X排到李一X名下,郭二X未得返利。 10、李二X书写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为得返利向被告人郝建德交款3000元,用于购买机顶盒,未开收据。 11、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证明被告人郝建德于2013年12月3日到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投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2012年夏天,郝建德说郑州有个赚钱的项目,我就联系任XX、郑XX、王一X等人到郑州见到郝建德,说投资1000元可以买到一个机顶盒成为中国电信的会员,每天可领到20元宣传费,有封顶,每多介绍一个客户成为会员后,除领取介绍费每位100元外,还可每天领到更高的广告宣传费,后来郝建德领我们去听王X讲课,当时在场的许多人办理了相关手续,我也想入会就借了郝建德1000元投资,跟我一起来的除王一X外都借了郝建德1000元,我们成为了郝建德的下线。回来后我发展王一X、王二X成了我的下线。后来我领取的奖金被郝建德扣除了。从郑州回来郝建德在林州宾馆、老军干所等地设立了办公地点,听郝建德说后来准备搞蜜香杏项目,具体投资方式跟机顶盒一样。当时去听郝建德讲课的人很多,郝建德还发过宣传页。 2、证人郭XX的证言,2012年6月份,郝建德说找了个挣钱的好项目,就是买电视机顶盒,成为会员后每天挣20元,如果介绍他人参加购买入会,每介绍一个人加入得到相应的奖金,介绍的人越多挣钱越多,郝建德在林州宾馆讲课,我给郝建德5000元买了5份,郝建德只给我一个机顶盒,欠我4个,后郝建德陆续给了我1700元左右,说上线没给钱,就不再给我钱。我介绍王三X、尚XX两人参加了。 3、证人董XX的证言,证明通过闫XX的介绍,自己拿了3000元并借了郝建德5000元做为投资,郝建德未给机顶盒,只是打了欠条,并让我给投资入会的人讲课,郝建德先后组织人在林州宾馆、红旗渠宾馆、老军干所讲课。我领的钱都还了原来入会时借郝建德的5000元,现在郝建德欠我2300元。 4、证人杨XX的证言,经王二X介绍说郝建德有个好项目,并让我们看宣传页,后王XX带我和我弟弟杨XX到林州宾馆听机顶盒生意的宣传,当时有很多人,听课后王XX就拿出11000元交给了郝建德,王二X借给我和我弟弟各1000元,郝建德给我们两个机顶盒,郝建德鼓励我们发展够七个会员,可以获利更多。后听说王XX介绍了他妻子李一X,他们夫妻还介绍了其他更多人成了会员。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凑了6000元,我弟弟凑了2000元次给郝建德,郝建德共给我们10个机顶盒,我们共领了3000元奖金,后郝建德就不给钱了。过了段时间,郝建德说投资做新密的金杏片生产,让我们全部转移到这上,因为不能要到钱,我们只好同意了,但没再得到过钱。 5、证人申XX的证言及其所领金杏片照片,通过许XX、李一X的介绍,交给郝建德1000元,成为许XX的下线,第二天去郝建德说交11000元比较划算,我把所带7000元及借郝建德的3000元,交给了郝建德,后来几天,我该领到1250元,但实际还了郝建德。郝建德给我打的欠我11个机顶盒的欠条,也被郝建德以投资“金杏片”的项目为名收走了。我只领到过一盒金杏片和100元。 6、证人杨二X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杨XX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张XX的证言及提供的欠条,证明其给李一X介绍,投资机顶盒项目,两次交给郝建德20000元,郝建德未给机顶盒,后换成了欠条。资金分配方式与其他证人证实内容一致。 8、证人李四X的证言及提供的机顶盒照片、宣传资料,证明经李一X介绍,给了郝建德2000元投入机顶盒项目,共领回两个机顶盒及300元。 9、证人郭XX的证言及提供金杏片照片、欠条,证明通过许凤英介绍到林州市老军干所听课,给郝建德11000元,隔了一天,应得奖金为560元,就又凑够2000元给了郝建德,后来几天共领到资金约3000元,每次领到奖金后就再凑够一份,算是我名下发展的会员,先后又凑了10000元。又过了几天听说郝建德又宣传说他新投资的一个“金杏片”项目,我们领了一些金杏片,郝建德把打的机顶盒欠条收回了,因为不够,又给我打了个欠10个机顶盒的条子。我领到13盒金杏片。经我手另外交给郝建德父子成为会员的有:2012年4月13日我推荐杨一X交了1000元;4月11日我推荐郭一X交了1000元、许XX交了1000元、郭XX交了1000元;4月12日推荐杨XX交了1000元、杨X交了1000元、杨XX交了1000元;4月13日推荐郭XX交了1000元。这些人都算我的下线。金杏片领回后我吃了几盒,还剩下几盒。 10、证人杨五X的证言,经许凤英的女儿李二X介绍,向李二X借了1000元成了机顶盒项目会员。 11、证人李五X的证言,2012年6月11日左右,李X有(许凤英丈夫)说王XX和郝建德搞了个新产品,可以挣钱,当时我说是传销没同意,第二天,我和李X有到林州市军干所,遇到王XX,王XX说他以前交的钱全部得回本了,李X有交了8000元后领取了返钱,当天下午,我和儿子李X与李X有一起缴纳了15000元,当场返了1400元,李X后来又交了8000元,并带动我亲戚常XX也去交了8000元,再后来就领不出钱来了。后郝建德把欠机顶盒的条子收回打了13600元的欠条。 12、证人李X、常XX的证言及欠条复印件,与李XX证明内容一致。 13、证人李三X的证言,2012年夏季一天,经李二X介绍跟他母亲许XX一起到郝建德的办公场所交了3000元,后许XX代郝建德还了我3000元。 14、证人李二X的证言,我母亲许凤英通过李一X,以我和我父亲李X有名义向郝建德投资,当我母亲说挣钱的那段时间,我介绍了李三X、杨立江、贾相生向郝建德分别投资3000元、1000元、10000元,李三X、杨立江没得到过钱,贾相生得到过1800元。 15、证人杨一X的证言,与郭XX证言基本一致,另通过郭XX领了80元奖金,后郭XX说钱要不回来,就自己拿了1000元还给了我。郭一X也投资了1000元。 16、证人郭一X的证言,与郭XX证言基本一致,另停了几天郭XX给了我180元奖金,后郭XX把1000与给了我。今年才听郭XX说她投资的钱要不回来了。 17、证人贾XX的证言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通过许XX介绍分两次给了郝建德1万元,后来许XX给我1800元奖金,大约一个月后许凤英将我手中的欠条收走给了郝建德,领取了100元,但我有复印件。 18、证人牛XX的证言及欠条,张XX介绍我向郝建德交了8000元,说购买机顶盒可以挣钱。后郝建德把欠机顶盒的欠条收回出具了欠钱的欠条。 19、证人岳XX的证言及欠条,张XX介绍我向郝建德交了8000元,说购买机顶盒可以挣钱。后郝建德把欠机顶盒的欠条收回出具了欠钱的欠条。 20、证人宋XX的证言,经魏用花介绍交给郝建德1000元,说卖机顶盒可返钱。没领到机顶盒。 21、证人李XX的证言及欠条、宣传资料,许XX介绍说买中国电信机顶盒可分红,我拿了2500元,借许XX500元给了郝建德,领回三张欠机顶盒的欠条,后来郝建德又说换成可公司回报更高,但我们不转,郝建德就给我和郭XX每人写了个欠钱的欠条。 22、证人许XX的证言及金杏片照片、投资中国电信机顶盒情况补充说明,经李一X和王XX夫妻介绍,我成为郝建德的中国电信机顶盒营运总部的会员,以我和我丈李X有、女儿李二X的等人名义共向郝建德处投入62000元,包括杨立江的1000元,共领取奖金13000元。我还介绍崔白英、爱芹、连枝等人成为会员。我还领过金杏片。郭二X交给我丈夫李X有1000元,加上李一X替郭二X代次的1000元,交给了郝建德,郝建德给李一X写的中国电信分布图中将郭二X的名字写成了郭秀云,郭二X未得返利。因李三X是我女儿李二X介绍的,我先拿了3000元给了李三X。郝建德他们的组织成员有郝建德及其儿子郝XX,董XX、闫XX等人。 23、证人杨XX的证言,2012年6月,余XX说有个好事,让我跟他去人民路军干所听课,说中国电信机顶盒补贴,郝建德在做宣传,后我给了他们8000元,郝建德只给过100元说是推广补贴。没领到机顶盒。 24、证人余XX的证言、金杏片照片,闫XX介绍我到老军干所听郝建德授课,内容同宣传页上,后交给郝建德1000元,杨志明给了郝帅军8000元,没开单据。后来我多次找郝建德,给我一盒金杏片。 25、证人李一X的证言及提供的中国电信分布图,2012年5月一天上午,我丈夫王XX拿回一张宣传单,后我和许凤英联系到郝建德去听课,我先借许凤英1万元给了郝建德他们,第二天我领了1100元,我将领到的钱以我家人的名义给了郝建德1000元,第三天领到220元,后来又领了几次钱,每次领到后再加上家里的钱凑够1000元交给郝建德,然后随便写上我家人名字算做我介绍的会员。后来郝建建说郑州的上线出了问题。我前后投入了26000元,不包括返还的奖金。陆续领到12个机顶盒,几盒金杏片和一瓶油。是杨XX介绍王XX成为郝建德的“中国电信机顶盒营运总部”会员的,我还介绍了许XX、李XX、郭二X、张江伟等人。许凤英还介绍了郭XX、贾相生等人。平时郝建德、董XX讲课,还有个收钱的女孩叫张X。郭二X投进2000元,其中借了我1000元,郝建德把他排在我的分布图上时把名字写成了郭XX,还有1000元是李X有交给郝建德的。 26、证人魏XX的证言,经杨XX介绍我交给郝建德1000元,为多挣钱,我介绍崔XX、麦芹参加了,我们是杨海青的下线。当时领取机顶盒条子,后来又交回给了郝建德。 27、证人韩XX的证言,经王XX介绍为了像郝建德讲解的那样挣钱,交给郝建德8000元,但没领到机顶盒。我共领取资金1010元。 28、证人崔XX的证言,我经魏XX介绍听课后交给郝建德1000元,没领到机顶盒,后来领取了两盒金杏片。 29、证人白XX的证言,许XX说做机顶盒生意挣钱快,我和许XX听课后交给郝建德1000元。 30、证人赵XX的证言,王XX说有个买卖中国电信机顶盒的生意,买上后就等着返钱,我和王XX一起到林州宾馆给了郝建德父子10000元,领了机顶盒,第二天领了二三千元。 31、证人杨XX的证言,我通过李一X介绍向郝建德等人交了15000元,几天后,郝建德说会员可以参加新密一家金杏片公司考察,比参加中国电信公司的机顶盒活动收益更高,共10多人去了,回来后郝建德给了我们两盒杏片。 32、证人杨XX的证言及欠条,余XX说有个生意很挣钱,我去听了三四次课,拿出1000元也参加了,领了一个机顶盒,因为领不到返钱,郝建德给我写了欠条。 33、证人郭XX的证言及欠条,许XX介绍说只要买人家中国电信机顶盒就可以分红,并给我介绍了相关情况,到红旗渠宾馆听郝建德讲课后,借了许XX1000元,自己又拿了5500元,给了郝建德,因未领到钱,郝建德给我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写的是郭改珍。 34、证人刘XX的证言及欠条,闫XX说郝建德在搞电信机顶盒生意,每天可领到红利,我和闫XX一起到林虑宾馆,交给郝建德3000元,后来领取了2000元红利,后郝建德给我打了张1000元的欠条。 (三)被告人郝建德的供述,我听村干部说公安机关来家里找我,说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传唤,现在我来投案自首。2012年6月份,王X打电话说有个赚钱的好生意,主要是做机顶盒生意。我就联系李XX,李XX又联系任XX、王XX等到郑州,王X介绍了如何做机顶盒生意,大致意思是给王X1000元,王X就卖给我一个机顶盒,可以成为“中国电信机顶盒营运总部”的会员,每天可领20元静态奖,最高领取1800元,如发展一个会员,每天多领奖金。王X给我们发了宣传单,每介绍一个会员额外还可领取100元介绍费。2012年6月10日左右,在林州宾馆登记418房间做为我讲课的地方,我讲了两天课并制作宣传页,经宣传,陆续有许多老百姓想投资,通过人介绍找到我,听我课后,他们陆续按照宣传页上讲的投资购买机顶盒,后我又将办公地点移到了林州市红旗渠宾馆继续讲课宣传,但没几天,网站就出了问题,找我投资的这些人的钱也都取不回来,我又将办公地点移到了老军干所。但后来我和我介绍投资买机顶盒的人投资的钱再也收不回来了。我找到王X,当时许多各地的人找王X要钱,王X说他的上线跑了,多次要钱无果。停了几天,王X说他又找到一家公司,肯定能挣到钱,这家公司是新密市春发密香杏有限公司,公司推广方式跟原先购买机顶盒的制度一样。后来见到该公司负责人赵发群,当时去该公司的有全国各地同我一样投资机顶盒的受害人代表,参观回来后,我找原来买机顶盒的参与者集中到一起,给他们讲了我在新密考察的新项目,过了几天,约十几个人跟我一同到新密考察了赵发群的公司,返回林州后,我说如果想换投资金杏片的项目,每投资1000元,如果原来没有领到机顶盒,可以领金杏片二至三盒,我原来打的机顶盒的欠条就收回了,并且我自己拿93000元交给了王X,也是通过电脑网站购买电子币,但第二天我找王X要应得的2000多元奖金时,王X说七八天后才能领到奖金,因此,这几天只是电脑上显示电子币数字的增加情况,根本没有现金到账,到第七天时,赵发群提供的网站关闭了。 我的下线有李XX、闫XX、郭XX,他们又逐级介绍了下线,我共发展、介绍40余人参加机顶盒营销活动,共收了参加者15万余元,一部分转给了王X,一部分给了参加者奖金和提成。我没有记账,但参加者领取奖金的情况有个记录。 我把我同上线王X的汇款凭据整理了一下,同时整理了一下我与受害人之间的相关投资凭证。我听王X介绍后,大约在2012年6月2日给了王X现金8000元,我成了最高级会员,后来我又投资10万元,王X通过物流公司转给我100套机顶盒,并于2012年6月6日给我汇了3万元奖金,2012年6月10日我交给王X7万元,王X给我打了收到条,2012年6月24日交给王X4.5万元,6月25日给王X汇款4万元,6月27日向王X汇款4.5万元,6月30日给王X汇款1.3万元,7月1日给王X汇款1.2万元。上述共32.5万元,王X给我返回奖金3万元。另外还给过王X钱,但找不到相关凭证了。王X在郑州给我讲过四天课,平时不断给我电话指点,我在林州市发发展电信机顶盒业务从2012年6月初到2012年7月初,大致一个月时间,共有30多人参与,其中许多人一个人为了得到推荐奖金就一个人投资,写的是自己家里人的名字。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王晓庆提出的关于郭XX、杨XX、郭XX、李一X投资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1、辩护人未提供证明郭XX所投资款项5000元系借用被告人郝建德及杨XX实际投入为1000元的相关证据;2、根据郭XX的证言,结合其提供的欠条可证明其投资为2.3万元;3、根据李一X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中国电信分布图可证明其投资为2.6万元,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王晓庆提出的关于杨XX、李二X投资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杨立江及许凤英的证言可相互印证杨立江借许凤英的钱投资,并已计入许凤英的6.2万元投资中;2、根据李二X及许凤英的证言,证明许凤英6.2万元的投资均由许凤英投入,只是登记了李二X的名字,李二X名下2.9万元的投资款已计入许凤英投资款中,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王晓庆提出的关于李三X、杨一X、郭一X投资情况的辩护意见,根据李三X及许XX的证言,可证明李三X所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共投资2000元已由上线郭XX归还,应从未返还数额中扣除,故对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王晓庆提出的关于李XX、董XX投资情况的辩护意见,虽然李XX的证言,其是借被告人郝建德的1000元投资,在此后的活动中用收益还了郝建德;董XX的证言证明其是借郝建德5000元,用收益还了郝建德;但李XX、董XX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影响李XX、董XX投资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王晓庆提出的赵XX的返还金额应以3000元计算辩护意见,根据赵XX的证言证明已领取二三千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已返还3000更为适宜,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建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建德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郝建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建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