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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军三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孝军,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人李保红,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人雷文亮,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 辩护人谷立芬,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孝军,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人李保红,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人雷文亮,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

辩护人谷立芬,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犯盗窃罪,被告人雷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张孝军、李保红、雷文亮及辩护人谷立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伙同李XX(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到林州市王相路盗窃林州市人民法院工地和林州市人民医院工地的升降机电缆线,烧掉胶皮后以19.5元每斤的价格将剩下的铜线卖给在林州市田西峪村开办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雷文亮。经鉴定,林州市人民法院工地的被盗电缆线价值6750元,林州市人民医院工地被盗电缆线价值7776元。

二、2014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伙同李XX三人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到林州市长安路盗窃锦城国际工地的升降机电缆线,烧掉胶皮后以19.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在林州市田西峪村开办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雷文亮。经鉴定,锦城国际工地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13681元。

三、2014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伙同李XX三人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到林州市长安路北段盗窃太阳城工地的升降机电缆线,烧掉胶皮后以19.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在林州市田西峪村开办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雷文亮。经鉴定,太阳城工地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9939元。

被告人雷文亮收购上述物品后进行了转卖,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在侦查阶段雷文亮退出该8000元。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雷文亮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雷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张孝军、李保红、雷文亮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退款票据、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8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文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张孝军、李保红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辩护人认为雷文亮当庭认罪、悔罪,并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张孝军、李保红、雷文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孝军、李保红违法所得,予以退赔;雷文亮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张孝军、李保红、雷文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保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孝军、李保红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一百四十六元,予以退赔;被告人雷文亮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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