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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良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银良,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 辩护人付贵朝、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良犯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银良,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

辩护人付贵朝、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吕XX等人、被告人刘银良及其辩护人付贵朝、程现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任XX(另案处理)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农民兄弟网为名,通过发展师XX(另案处理)为河南地区总经理、马XX(另案处理)为安阳地区总代理、被告人刘银良为林州地区总代理,并通过宣传、讲课、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参加者加入的条件是:每人交45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的会员,但不获取利息,每人交20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三级站长,每人交105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二级站长。三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1500元,二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7500元,共可返还两年,并且可以抽三级好处费,上线往下线抽钱点数依次是十点、三点、二点。经查明,其发展的级别达三级以上,被害群众投资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077000元,涉及202人、282笔。其中:农民兄弟网8192000元、“3.15”打假网865000元,“自然而然”20000元。返还金额1380000元,协议兑付金额3143005元,介绍费金额51700元,未返还金额4502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银良的供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银良以提供服务性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取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银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事实不持异议,但具体数额不很清楚,我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银良的辩护认为:1.辩护人对本案的罪名不持异议;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传销活动的发展人数应为89人,票面金额为200多万元,未返还金额应是100万元左右;3.刘银良有自首情节并与多数被达人达成调解协议,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刘银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任XX(另案处理,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北京市)以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农民兄弟网”为名,通过发展师XX(另案处理)为河南地区总经理、马XX(另案处理)为安阳地区总代理、被告人刘银良为林州地区总代理实施组织、领导传销。

在“农民兄弟网”林州代理点,被告人刘银良伙同李XX、杨XX、李一X、郭XX(已判决)向前来投资的人宣传讲课。通过宣传、讲课,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参加者(投资者)通过刘银良的林州代理点向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采取拉人头的方式逐级获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参加者加入的条件是:每人交45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的会员,但不获取利息,每人交20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三级站长,三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1500元;每人交105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二级站长,二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7500元;并且可以抽三级好处费,上线往下线抽钱点数依次是10%、3%、2%。经查证,发展的级别达三级以上,林州市地区投资的票面金额9077000元(其中“农民兄弟网”项目金额为8192000元,“315打假审核员”项目金额为865000元,“自然尔然超市投资”项目交费金额为20000元),受害群众为202人,笔数为282笔,(其中“315打假审核员”项目受害群众为20人,26笔,“自然尔然超市投资”项目受害群众为4人,笔数为6笔),共返还利息金额为1380000元,介绍费金额为51700元,协议兑付金额为3143005元,未返还金额为4502295元(含调解协议书中未付的金额)。其中,刘银良按运营规则刘银良应获得20万元介绍费,但都转换为“农民兄弟网”电子币。

被告人刘银良犯罪后在投案过程中被北京市海滨区公安局抓获,林州市公安局民警民警冯XX、杨X将刘银良带回林州市公安局,刘银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

(一)被告人刘银良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刘银良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农民兄弟网的宣传书、商业计划书及3.15审核员工作责任书,证明农民兄弟网为实施传销犯罪活动进行的宣传方法;

(三)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及企业信息;证明任XX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因2010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

(四)自然尔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及企业信息各一份,证明二公司的企业注册及工商登记时的基本信息;

(五)常XX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其通过李二X介绍交给开“农民兄弟网”的刘银良40000元,办理了二份由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加盟协议书,随后其收到3000元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收到款项,才知道被骗了;

(六)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张XX、冯XX、杨X各自证明材料一份,证实2013年11月27日晚张XX通过朋友做通刘银良的工作,约定28日下午2点在北京火车站见面,回林州投案自首,28日上午11时左右刘银良与张XX电话联系说在交接工作,完了就去找张XX,可电话还没有放下,北京警方就找到了刘银良,后张XX联系民警冯XX、杨X带着网上逃犯交接手续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于28日晚11时许将刘银良带回林州;

(七)房屋租赁合同及退房记录,证明北京洪兴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北控科技大厦6层601、609租房办公的事实;

(八)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说明一份,证实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申报纳税额为零;

(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函一份,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中国洪兴实业集团的信息记录;

(十)林州市桂园区自然而然礼品店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该企业法人代表为杨XX,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五张,证明被告人刘银良给任XX、师XX汇款的情况;

(十二)传销级别图一张,证明被告人刘银良通过农民兄弟网发展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事实;

(十三)宋XX等185人与北京南幸福家园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证明双方以部分现金及物资抵清的情况;

(十四)王XX、赵XX、郭一x、谭XX、于XX的建议书一份,证明王XX、赵XX、郭一X、谭XX、于XX建议对被告人刘银良从轻处罚的意见。

二、鉴定意见

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会鉴字(2014)第0901号会计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刘银良传销金额为人民币9077000元,涉及202人、282笔,返还金额1380000元,协议兑付金额3143005元,未返还金额4502295元,介绍费金额51700元。

三、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明农民兄弟网等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我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农民兄弟网”这个项目,发展的下线师XX、马XX等人介绍认识刘银良,并发展刘银良为林州市农民兄弟网代理点负责人,然后以该网为载体,引诱投资者加盟成为会员,然后再发展别的会员加入,做资本运作,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头的多少来计酬。

(二)证人师XX证言,证实刘银良在林州开办了一个农民兄弟网的代理点,2009年7月份,刘银良等人组织在林州市一家宾馆搞农民兄弟网的宣传,任XX、师XX、马XX、刘银良都到场并宣传,并且准备发农民兄弟网卡。我对林州地区投资农民兄弟网的投资情况的鉴定结果,我没有异议。

(三)证人马XX的证言与师XX的证言基本一致。

(四)证人葛X证言,证实任XX安排我到林州市通过政府工作组,我与受害人和群众代表谈了一下公司的还款计划。

(五)证人刘XX证言,证实刘银良租赁我在林州市第一实验小学对面卖化妆品的五间房子,刘银良发展的下线是郭XX、李一X、李XX、杨XX、侯XX等人加入农民兄弟网,他们几个人也在那和刘银良一起搞这个项目。

(六)证人李XX、杨XX、郭XX、李一X、侯XX证言,证实其五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获利情况及该传销组织的返利方式、及刘银良将钱汇给任XX的事实。

(七)被害人吕XX等人的陈述,证实加入农民兄弟网,被骗取钱财的事实。

五、被告人刘银良的供述,证实2008年底经马XX等人介绍我加入农民兄弟网,并负责该网在林州的代理点,我是主任,发展李XX、郭XX、杨XX任副主任,工作模式就是宣传、讲课让更多的人加盟,李XX、张XX、李XX、王XX、郭XX、杨XX等人也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线,分层级抽钱,后发展了几百人。2009年9月20号以后,任XX又注册了一个叫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到2009年底公司的“农民兄弟网”就停止运行了,大家都拿不到钱了。每人交45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的会员,但不获取利息,交20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三级站长,交105000元可以成为农民兄弟网二级站长。三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1500元,二级站长公司每月返还7500元,共可返还两年,并且可以抽三级好处费,上线往下线抽钱点数依次是十点、三点、二点。我赚了30多万元,我拿了105000元转成了二级站长。20万元我没有及时从农民兄弟网系统将电子币兑换成现金系统就关闭了。钱大部分都给任XX了,少部分给了马XX和师XX。给任XX汇到了三个账户上,一个是任XX个人的账户,一个是北京洪兴德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一个是北京幸福家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是多少我也忘了。2013年11月27日我在北京市和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张XX电话联系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28日中午我在工作单位交接手续时被北京市警察抓获,下午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将我带回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银良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性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取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刘银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银良犯罪后准备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刘银良有自首情节与多数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刘银良在传销活动的发展人数应为89人,票面金额为200多万元,未返还金额应是100万元左右。经查,刘银良的犯罪数额有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予以证实,且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采纳。违法所得,予以退赔。根据刘银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银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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