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郊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郭亮,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玲,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 原告郭亮诉被告王艳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艳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亮诉称,2011年,原、被告典礼并同居生活,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一直未生育子女,后经检查发现被告患有疾病。为此,原告还花费十数万元为被告治疗。2013年8月,被告拒绝继续治疗并于原告分居,至今拒绝回家。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艳玲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13年8月份,原、被告因故吵架后,被告离开原告住处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证人王燕峰、段国栋的当庭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与原告分居,且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难以维系,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亮与被告王艳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俊 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 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