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被执行人张运堂,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粉英,女,1967年7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64号公证书,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7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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