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88-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 被执行人赵龙,男,汉族,1976年7月3日生。 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李大杰,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王淮,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郭常青,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张垠才,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0)安飞证经字第1399号公证书,于2012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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