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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信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365-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信屹(又名朱海军),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海涛,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1971年1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365-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信屹(又名朱海军),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海涛,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静坤,女,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全付,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保魁,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素玲,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文革,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侯国飞,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08)安飞证经字第1124号公证书,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