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0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祁海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曹志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柴红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1085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海国有车牌号为豫ESL555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祁海国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SL555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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