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被执行人赵红宾,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美松,女,1969年6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郑青松,女,1967年3月20日生。 被执行人郭艳飞,男,1979年1月8日生。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34号公证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6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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