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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英与韩秀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初字第73号 原告张存英。 委托代理人赵纯良,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韩秀丽。 原告张存英因与被告韩秀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初字第73号
原告张存英。
委托代理人赵纯良,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韩秀丽。
原告张存英因与被告韩秀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存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纯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秀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存英诉称,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女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及房产”。现在被告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处理的约定,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的约定有效;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六二六小区9幢2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
被告韩秀丽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存英与被告韩秀丽于2013年11月21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为L410503-2013-000735。双方离婚时签订协议对财产和房产进行处分。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女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及房产。”离婚后,原告欲对婚内取得的位于北关区友谊路六二六小区9幢2单元4层西户房屋的产权(房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1331046554号)进行变更登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手续时,被告拒绝。
上述事实,由原告张存英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原告张存英与被告韩秀丽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第二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放弃婚后一切财产及房产。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存英与被告韩秀丽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项内容合法有效;
二、被告韩秀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六二六小区9幢2单元4层西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秀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俊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