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负责人:王焦生,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静纳。 被执行人:亓瑞贞。 被执行人:邢爱平。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申请执行李静纳、亓瑞贞、邢爱平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1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静纳、亓瑞贞、邢爱平未按期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伊川县,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