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复字第1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白村村民委员会(原名称洛阳市古城乡白村村委会)。 负责人白建辉,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更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如兴。 委托代理人王乐旺,男,农投公司职员。 申请复议人洛阳市古城乡白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白村村委会)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涧西法院)作出的(2015)涧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应被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农投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因此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关于白村村委会已履行了该案相关义务的执行异议,异议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不予审查。综上,该院的执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裁定驳回了白村村委会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白村村委会称: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从1992年起就不存在了,该公司注册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执行款项涉嫌被私分,原洛阳市农机投资公司的三任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涧西法院没有查清这一事实,盲目驳回异议的做法可能导致三法定代表人逃避法律制裁,请求撤销涧西法院(2015)涧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涧西法院依据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1994)郊法经初字第8号经济判决书,于2011年月日立案执行农投公司申请执行白村村委会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村村委会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向该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1.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农投公司已不存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属各分局均查不到农投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2.白村村委会已经履行了该案的相关义务。白村村委会所提供的洛阳市工商局档案显示:工商登记机关给农投公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是17107484,日期是1990年11月3日。农投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01年11月15日被工商机关吊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吊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企业法人的一种行政处罚,此时,该主体仍可以对其债权债务组织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农投公司虽然被工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有权利主张债权。关于农投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被举报涉嫌犯罪问题,因复议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并不影响农投公司行使正当的民事权利,即主张债权的实现。因此,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白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庆民 审 判 员 张 钊 助理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