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站卫,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兴敏,男,汉族。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申请执行朱站卫、郭兴敏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9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