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魏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岳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献。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岳志强、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立初字第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将该案指定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2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