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4号 抗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盛晓金,绰号“大盛”,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2年1月6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1月27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晓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晓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俊峰 审判员 张瑞田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凤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