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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鹏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39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39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新涛、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郑卢高速洛阳段2012年12月31日开通运营后,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洛宁至卢氏段No.2标合同项目部在该高速合同标段内绿化施工。期间,该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陈某某多次使用豫AX157V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违法后车厢运送绿化工人从洛宁西收费站上下高速通行。该站收费班长朱某某、监控员范某某在该违法行为持续期间,针对该情况以不同方式向该站负责人周某某进行了汇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该施工车辆后厢载人违法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是交待收费员、监控员、收费班长等告知该车驾驶员后厢载人不安全,没有采取有效的劝阻和制止措施,没有依法向高速交警报告处理,也没有向其上级单位洛阳管理处进行汇报协调处理,放任该违法车辆自2013年4月开始,在持续半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洛宁西收费站上下高速。2013年4月20日早上6:40分许,该车在驾驶室乘坐6人,后厢乘坐9人违法载人的情况下,通过洛宁西收费站上高速通行,在行驶至长水收费站东一公里处发生翻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的交通事故。
原判另查明,洛阳至卢氏高速公路洛阳辖区段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负责管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是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预交人老(2010)28号文件的规定,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为:1.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资产、整合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资源,构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融资平台,支持全省高速公路建设;2.负责筹集偿还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部分债务资金,并适当支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及其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3.支持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高融资能力,促进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4.负责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人事及业务管理。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范某某、朱某某、彭某某、董某某、楚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雷某某的证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郑卢高速洛宁至卢氏段4.20较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调查报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4.20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洛宁县山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4.20高速交通事故赔付资金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结算票据、收据、记账凭证、医疗费票据、协议书、谅解书等、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文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关于对拟开通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名确认的函、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豫西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管理服务设施布局方案的批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郑州至卢氏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关于洛阳和三门峡管理处内设机构的批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的证明、高速公路收费、监控、票(卡)管理工作人员履历表、通行费征收标准管理工作规范、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自首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除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外,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周某某在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25日两次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并说明情况,而当时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也没有对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自动投案。投案后,周某某始终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该事实有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的自首证明以及询问笔录、传唤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周某某为自首。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4·20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系由驾驶司机陈某某违法驾驶载人货车,处置不当致车辆单方侧翻,造成导致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上诉人周某某作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洛宁西收费站临时负责人,同时也是事故发生当天的值班领导,在行使与高速公路收费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不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劝阻和制止施工车辆客货混装上下高速,履行职责不到位,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周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维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
三、上诉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漪
审判员 王旭光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爱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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