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号 罪犯韩宗显,男,汉族,河南省杞县人,中专文化,2011年7月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宗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宗显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被告人韩宗显教唆车磊、韩文龙、林富强、王昆鹏四人实施抢劫。5月17日凌晨,车磊驾驶韩宗显租来的车号为豫B2***0轿车,与韩文龙、林富强、王昆鹏尾随被害人谢某某到开封市晋安路电业局家属院所在小区的*号楼前,将被害人劫持到轿车上。使用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现金一千元和建行卡一张,并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杞县建行一个自动柜员机上分三次取出现金共计5000元。后被害人被被告人韩宗显等人扔至开封市金明热力公司东一空地。 罪犯韩宗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韩宗显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宗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宗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