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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进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号 罪犯蔡进福,男,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肄业,2005年12月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进福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号
罪犯蔡进福,男,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肄业,2005年12月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进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蔡进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蔡进福先后在自己家中和刘集乡小刘庄村西南地一瓜棚内,对白某某幼女郭某某、周某进行了强奸。2003年4、8月间,蔡进福伙同他人先后盗窃本村蔡书进、赵小坤家的小麦各一次,总价值1300余元。
罪犯蔡进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蔡进福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进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进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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