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8号 罪犯樊学臣,男,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1999年4月1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学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0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1998年3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1年2月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0月24日经本院(2006)汴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0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樊学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8月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樊学臣与其兄樊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6时许,樊学臣持刀到樊某家,二人再次争吵,其间,樊学臣拿出尖刀朝樊某猛刺一刀,樊某因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罪犯樊学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樊学臣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学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学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5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