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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如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号 罪犯于如意,男,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1997年5月2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3日作出(1996)郑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如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号
罪犯于如意,男,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1997年5月2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3日作出(1996)郑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如意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4日作出(1997)豫刑一终字第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1997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1999年7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刑监减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12月15日经本院(2005)汴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如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8月至94年6月,被告人于如意伙同王官旺等人,在郑州市福华街、庄丰街等地采用撬门、翻墙等手段盗窃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于如意参与20起,盗窃财物价值138000元。销售他人盗窃的拖拉机、摩托车各一辆,共价值9000元。
罪犯于如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于如意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如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如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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