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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强与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46号 原告高志强,男,出生于1984年3月1日。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袁庄乡拐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涛。 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46号
原告高志强,男,出生于1984年3月1日。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袁庄乡拐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强诉被告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