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62号 原告陈桃丽,女,出生于1980年10月19日。 被告郭万举,男,出生于1964年8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桃丽诉被告郭万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桃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桃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桃丽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