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49号 原告祁民增,男,出生于1954年1月5日。 法定代理人张翠兰,女,出生于1956年7月9日。 委托代理人徐勇、高俊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河南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昆生,男,出生于1962年4月3日。 被告詹东升,男,出生于1975年4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民增诉被告河南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詹东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民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为5235元,由原告祁民增负担。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刘建东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