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张巧霞,女,出生于1971年11月14日。 被告郭晓东,男,出生于1973年7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霞诉被告郭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巧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巧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巧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