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5号 原告常永强,男,出生于1977年4月18日,汉族,住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常家门005号。 被告陈书萍,女,出生于1979年8月22日,汉族,住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常家门0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强诉被告陈书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永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永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常永强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