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尚树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6日。 被告梁东伟,男,约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树军诉被告梁东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树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树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尚树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