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李松涛,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永坤,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清楠,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翠,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峰,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涛与被告弓翠、张峰、许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61元,减半收取2080.50元,由原告李松涛负担。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田应朝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