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耿智超与赵明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00号 原告:耿智超,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明扬,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耿智超与被告赵明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00号

原告:耿智超,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明扬,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耿智超与被告赵明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应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智超、被告赵明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智超诉称:2014年5月31日,原告在58同城上看到了被告发出的广告要约,上面标明阿拉斯加雪橇犬3000元一只并承诺身体健康。双方约定当晚到被告处挑选幼犬,当原告选定一只幼犬时,被告称该犬系巨型阿拉斯加,利用原告不懂行情要价6000元,并承诺有任何问题均保退款。后原告得知市场价为2000-3000元。所购幼犬带回家后经常咳嗽、哮喘,原告在第二天发现幼犬站不直,经医院检查,严重缺钙,出现了趴爪现象,还有慢性咽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且存在相当的缔约过失,买卖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被告承诺了退款条件而不履行,被告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原告支付的6000元货款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赵明扬辩称:原告到被告家里进行挑狗,笼子里有各种年龄段各种价位的狗,起步价是3500元,当时已经告知原告;被告保证出售的狗是健康的,有各种传染病的包退,狗有咳嗽、哮喘的毛病,但这并不算传染病,不属于承诺的退货条件;原告退货的原因是因为狗太大,女朋友不喜欢,不同意原告的退货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耿智超为支持其诉求,提交下列证据:1、录音笔录2份,时间分别是2014年6月1日下午15时和16时,内容为原告及朋友去被告家要求退还货款的对话,证明被告有违约现象;2、证人安森、王勉证言各一份,内容为原告的两位朋友安森和王勉,陪同原告一共前去被告方要求退货并陪同原告检查宠物,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所购宠物确实存在健康问题并要求被告遵守合同约定;3、河南农业大学附属动物医院处方笺、鑫水宠物医院处方笺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所购宠物有严重的趴蹄现象,有缺钙及咽炎;4、照片3张,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所购宠物有趴蹄现象。5、2014年6月24日河南金水区鑫水宠物医院开具的处方笺和发票各一份,证明:2014年6月1日原告所购买的狗在该医院治疗。6、58同城网页的下载文件,证明被告当时标明的狗的出售价是不超过3500元的。

被告赵明扬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是去同学的宠物医院,和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笔录中原告陈述在其同学的医院中有三个多月的狗,还不如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二个多月的狗大,足以证明交付的狗属于巨型狗,录音中有记录属于传染病的狗包退。录音笔录的第2份中李医生说狗很壮实,狗龄3个月左右,其他的狗4个多月了没有这个狗骨架大,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所出售的狗有毛病;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买狗的时候是原告自己来的,品种和价格都是原告自己选的,退货时候的几个人都是原告的朋友;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和我所售的狗有什么关系;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照片不能证明狗有趴蹄现象,狗在笼子里都会往下趴。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58同城上各种狗的价格不同,其已经向原告说明了狗的价格,原告看不上3500元的狗,自己选择6000元的狗,被告并没有强迫原告购买。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58同城上发布有出售高品质精品阿拉斯加幼犬的广告,广告中载明幼犬均价3000元,交易前预约看狗,保障期内所购犬只出现保障范围内的疾病,免费退换,在15天包退换栏目中注明:所购狗狗,如出现以下范围内的疾病,商家承诺可免费更换同品质犬只。疾病范围:犬瘟、细小、犬副流感、犬冠状病毒、传染性肝炎、犬二腺病毒、钩端螺旋体。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与被告联系后,到被告家中看狗并以6000元从被告处购得阿拉斯加幼犬一只。所购犬只当晚出现咳嗽,原告于6月1日带狗看病,郑州市金水区鑫水宠物医院处方笺上载明干咳,夜里咳严重。原告以狗有健康问题和价格过高为由,与被告交涉无果。

本院认为:诉讼乃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无论是诉讼的提起、诉讼请求的事项以及法律救济的方式、依据,均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超越法律之规定或法学之基本理论而任意选择。不同的诉讼主张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救济方式,并不是罗列越多,其主张就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有些诉讼主张在一个诉讼中是自相矛盾、不可兼容的。法院并没有义务为当事人进行选择。原告在本案诉状中罗列了显失公平、缔约过失、欺诈、违约、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等多种诉讼主张,但这些诉讼主张所对应的是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等情形,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对应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即时履行的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与完成,履行完毕的合同何来解除之说。被告在58同城上虽然发布了犬只的价格,但原、被告之间交易的并非广告上载明的犬只,而且犬只的交易价值既取决于其品种、血统、大小,也取决于买受人个人的喜爱程度,这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指导价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后,其管理责任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原告虽然提交了宠物医院的诊断证明,但诊断证明中的干咳显然不属于被告在58同城广告中明确承诺的免费更换犬只的疾病范围。出卖人依法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这个瑕疵是指标的物自身存在的、严重影响标的物应有功能的固有缺陷,而不是日常使用中不可避免发生的问题。判断是否瑕疵属于专业部门的问题,法官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对该类问题指手画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一方,当然应当就瑕疵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只有那种好事的旁观者都一望可知的瑕疵,才无需当事人的举证。本案中原告耿智超显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犬只存在质量上的缺陷,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6000元货款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明扬所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智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智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少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