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63号 原告罗军民,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 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长安,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孝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民与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军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军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军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军民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