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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7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濮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7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颀,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辩护人高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牛某某与同乡村民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在河南省濮阳市境内以各种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随后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后申购每份3300元,进而引诱参加者以投资41份为高起点,以各种谎言拉人头发展下线为操作方法,并按照“五级三阶制”把参加者从高到低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的钱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牛某某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三十二人以上,参与传销资金数额共计二百三十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询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宣读了被告人牛某某、同案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供述、证人罗某甲、刘某丙、罗某乙、罗某丙、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等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关系链,“五级三阶制”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表,银行交易记录,到案情况说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牛某某自首,起次要作用,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在河南省濮阳县、长垣县等地,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将他人骗至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参与投资。要求每名参与者以投资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以后申购每份3300元,进而引诱参与者以投资41份为高起点,以多种虚假方式按人头发展下线为操作方法,并按照“五级三阶制”把参加者从高到低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的钱数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牛某某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三十二人以上,参与传销资金数额共计二百三十万元。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009年去的广西兴安,是刘某乙叫我去的。在那儿,他们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连锁销售,了解了一个星期感觉也行,就回家准备钱。我到家后,贷款贷了10多万元,第一次做了18份,用了5.99万元,第二次做了17份,用了5.61万元,第三次做了6份,用了1.98万元,共做了41份。每次都是刘某乙、刘某甲带我去的,至于转账到谁卡上我不知道。他们说转到公司去,三个月后发了产品,有西服一套、八大件一套。我做完以后发展了张某某、郑某甲。我上线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线是罗红欣、徐某某、张龙,再往上就不清楚了。我得到直接提成4.18万元,又得到20多万的间接提成,都是刘某乙、刘某甲给我打卡上的。
2、同案人徐某某供述:2008年9月份,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广西桂林旅游区开饭店需要钱,向我借钱,我就在我岳母那儿拿了15000元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张某某了。秋后,我就去桂林市兴安县找张某某了,他带我去串门,串的门都是外地人在兴安县租的房子,这些人给我讲“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给我讲国家的政策,讲国家的趋势,说中央的领导带领新疆的考察团,把传销取缔后,又引进了“自由连锁”,还说,传销是金字塔模式,“自由连锁”是等腰梯形,传销永远是塔尖上20%的人挣钱,80%的人垫背,现在“自由连锁”是把塔尖上20%的人砍掉,让每个人都挣钱,还给我讲“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当时还给我资料看。还说,要加入这个行业需要购买一份产品,第一份3800元,往后一份都是3300元。第一份不返利,往后购买时按照不同的级别进行返利提成。当时,他们给我讲的这些,后来我是通过听课学会的。购买第一份产品,交3800元钱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行业的资格。“五级三阶制”就是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五个级别是:A、B、C、D、E五级,分别代表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三个晋升阶段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是第一个阶段,业务经理是第二个阶段,高级业务员是第三个阶段。“成功出局制”就是我和我下面发展的人加起来买够600份之后,就可以成功出局了,就不用再留在广西了。我们不同级别之间晋升是通过自己或者自己的下级找人加入行业购买产品来晋升级别,购买的份数不限,每个级别需要购买多少份我记不清了,反正,只要是你和你的下级购买的份数达到每个级别要求的份数就能晋升级别。当时有个资料,我是按照资料上购买的,后来我让别人加入行业、购买产品时也是拿着资料给别人说的,我开始买了5万元钱的,第二个月返给我钱之后,我又交了5万多元钱,总共买了31份,102800元钱。
我开始加入时买的31份产品,给我返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是我的上级姜某算好后给我的现金。我同意加入这个行业时,回濮阳拿了钱存卡上,到广西取出来,姜某带着我交给周口的一个人了。周口的人告诉我的,要想挣钱必须发展其他人加入行业,每个人下边只能发展三个下级,发展的三个下级,每人也只能直接发展三个人,这样依次类推,每人下边都是三个直接的下级,就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了,发展人加入后,再按照上下级关系进行提成,每个级别提成的比例不一样,比例我记不清了。我为了挣钱,我交了钱之后,就发展其他人加入了。我只有发展其他人加入行业,购买了产品,我才能挣到提成的钱。我首先发展的刘某甲、郜某某和徐刚盾,刘某甲和郜某某是我的表哥,徐刚盾是我们村的人;徐刚盾发展了李明贵,李明贵是渠村集的,李明贵发展的谁我不清楚;刘某甲发展了刘某乙,刘某乙是渠村刘海的,刘某乙发展了牛某某,牛某某是渠村牛寨的,牛某某再往下发展的谁我就不清楚了;郜某某发展了郜电勇,郜电勇是渠村南湖的,郜电勇发展了董朝普,董朝普是海通乡的,董朝普发展了安某某,安某某再往下发展的谁我就不清楚了;徐刚盾、刘某甲、郜某某、郜电勇都成功出局了。我上级是姜某,在我离开广西之前姜某下面就我一个人,姜某上级是张某某,张某某再往上我就不清楚了,李付强也是我上面的,具体是谁的下线我不清楚,李付强比我的级别高,我们中间隔着级别呢,他的上下级是谁我也不知道。我发展的人员有有三四个层级了。我从“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中总共获利一百多万元。我买了辆丰田凯美瑞花了20多万。
3、同案人刘某甲供述:2009年3月份,我去广西兴安县,到了兴安县徐某某和罗某甲接待的我,之后徐某某带我去一家串门了,给我讲授国家的形势和经济的发展,讲“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能赚钱,说干“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比干工地强多了。之后我就跟着徐某某串了几家,三天后我相信了,就购买了6份,之后又买了15份,最后又买了11份,总共购买了32份,购买第一份是3800元,算是加入资格,以后每份3300元。家里没钱了就没有再购买,我发展了刘某乙和徐振伟。我在广西兴安县让刘某乙来帮我,带着他到其他家串门,讲解“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最后他相信了购买了40份,他又发展了牛某某。徐振伟是自己来广西兴安县找我们的,他感觉我们在外面赚到钱了,也想从事“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我就带着他去各家串串门,他买了41份,他又发展了徐振兴。
“阳光工程”模式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操作方法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的家庭讲授“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感觉能干就留下来从事“阳光工程”,不想干可以回家,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赚钱方式是得到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我投的32份,总共得到三万二千多元,我记不清楚得到多少间接提成。我做“阳光工程”,做成高级业务员了。我的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都是发的现金,一般都是徐某某给我捎过来,具体谁发的怎么发的我不知道。我给下线发过提成,上面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发提成的钱转到你的卡上了,你按照一定比例给下线发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我的下线都归我发,之后我做到高级业务员后,就不用我发提成了,换成下面的人发提成。徐某某给我打过电话,让我发提成,其他人记不清楚了。上面的人都计算好了每人的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电话中就告诉我每个人发多少提成,我就发现金或者转账;有时我自己按照提成分配表,计算出每个人的提成,再发给他们。
第一份算是加入“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资格,没有级别;2到3份是实习业务员,直接提成每份570元,没有间接提成;4到10份是业务组长,直接提成每份760元,间接提成每份190元;11到64份是业务主任,直接提成每份1140元,间接提成每份380元;65到599份是业务经理,直接提成每份1596元,间接提成每份456元;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直接提成每份1976元,间接提成每份380元。
我上线是徐某某。徐某某的上线是姜某,姜某上线是张某某,再往上就不知道了。是张某某介绍徐某某去的。姜某是新乡市长垣县的;张某某家是濮阳县渠村乡。我发展了刘某乙和徐振伟,刘某乙发展了牛某某,牛某某发展了郑某甲、张某某和田素云。牛某某下线的三人分别发展了谁我就不知道了。
4、同案人刘某乙供述:2009年6月份,去广西兴安县找刘某甲了,来到兴安县刘某甲接待的我,第二天,刘某甲让我帮他考察一下“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销售这个项目,他带我去几个家庭串门,开始他们给我讲授国家的形式和经济的发展,最后讲了“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我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开始我借刘某甲的钱购买了一份,之后我就回家贷款借钱,回到广西兴安我又买了20份,反了点钱凑上又购买了19份,总共购买了40份,共花了92500元,我发展了牛某某。
“阳光工程”模式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操作方法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的家庭讲授"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理解后投钱干“阳光工程”,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赚钱方式是自己投资一份得直接提成15%,加入公司1至3份是业务员;3至11份是业务组长;11至64份是业务主任;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在"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除了直接提成之外还有间接提成。间接提成的返利规则,业务组长提下线的5%,业主主任提下线的10%,业务经理提12%,高级业务员已经出局了,以后再也不反钱了。我投的四十份额后,获得返利四万元左右,都是我投资之后的直接提成。我做“阳光工程”,算是600以上了,高级业务员了。我就发展了牛某某一个人,算是一条线,发展一条线不挣钱,算是把我投入的92500元给挣过来了,间接提成算是92500吧,我发展一条线还在那赔了,我在那吃饭住宿花了不少钱,到现在我才把贷款还完,做成高级业务员就直接给了我一万多元,以后就不反我钱了。
5、证人罗某甲证言:我就去了一次广西兴安县,是去看丈夫徐某某。徐某某19万购买丰田车时,他说买车的钱都是在广西兴安干“阳光工程”这个事自己挣的钱,那边类似这样传销的活动很多,都是干的这。他挣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钱的事我不管。
6、证人刘某丙证言:2013年4月份,刘某甲准备卖车,急着用钱,邻居们给我说这个车不贵,你把他的车买了吧,我想着他以前还欠我15000元,就找到刘某甲问买车的事情,最后商定以75000元买下,他之前欠我的15000欠款顶车款,我再给刘某甲6万元,我把钱给刘某甲后就和他去市里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这个车在家放着,平时我儿子开。这个车是现代雅绅特,车牌照是豫JZU856,车身颜色是黑色。
7、证人罗晓秦证言:2009年春节前,我去了一趟广西我姐夫那里,他说是做“阳光工程”的。徐某某以罗某甲的名义将我放到了他的下线,我不知道。他用过我的身份证,他说是他要办贷款。我姐夫的丰田车是他自己的。养猪场是我爸的,徐某某也投资了,投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他就盖了猪圈,还是合伙盖的。徐某某还有个后八轮,是2012年买的,出资的有徐某某、海勇、我二姐夫。
8、证人罗某丙证言:徐某某在广西兴安县从事“阳光工程”,现在我才知道,他开始给我说在兴安县开饭店,他刚去时让我贷款给他汇钱,我就在渠村乡农村信用社贷了十几万给徐某某邮过去了。回来后,他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在地里盖了养猪场厂房,贷款购买了后八轮货车。
9、证人郑某甲证言:2009年12月份,我姐夫牛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来广西兴安县玩,我来到兴安县牛某乙接待的我,他带我去几个家庭串门,让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上了半个月的课,我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刘某乙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到家打听有的家庭做这个发财了,我就慢慢相信了这个赚钱方法。2010年2月份,我带着钱准备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又买了36份,共交了11万元,之后反了分红,又买了4份,买够了41份,算是高起点;之后我又介绍我侄女郑某乙来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我出钱帮她买了41份,共花了135800元,我和我侄女一共算是花了18万多元,我算是一条线发展,我到现在还赔了17万元左右。
“阳光工程”模式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操作方法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的家庭讲授"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理解后投钱干“阳光工程”,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赚钱方式是自己投资一份得直接提成15%,加入公司1至2份是业务员,每份返利570元;3至9份是业务组长,每份返利760元,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每份返利1140元;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每份返利1596元;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自己购买每份返利1976元,下面发展的人员买的分数也算在自己身上。
在"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除了直接提成之外还有其他返利项目,还有间接提成,业务组长提下线的5%,业主主任提下线的10%,业务经理提12%,高级业务员提10%加效益分红。我投的四十一份额后,获得返利共计四万一千八百元钱。我获得返还的四万一千八百元钱都是我投资之后的直接提成。我的返利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听说是高级业务员把返利的钱打到业务经理账号上,再让业务经理往下面发钱,业务经理再给业务主任打钱,业务主任在给业务组长。
我下面发展了两个,一个是我侄女郑某乙;另一个叫郑会仓。我的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时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线是罗红欣,罗红欣上线是徐某某,郑某乙下线还有郑献锋。
10、证人郑某乙证言:2010年3月份,我叔叔郑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来广西兴安县,来到兴安县郑某甲接待的我,他带我去几个家庭串门,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上了半个月的课,就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郑某甲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我又买了七份,陆续分三次购买了33份,每次购买了多少份记不清楚了,总共购买了41分,我叔郑某甲帮我出了4万元,我姑父牛某乙帮我出了1万多,我是相信他们才参与“阳光工程”的,我之后发展了郑某丙,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我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上面是牛某乙。牛某乙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刘某甲,刘某甲上面是罗红欣,罗红欣上面是徐某某,徐某某再往上就不知道了。郑献锋下线还有甘某某和齐某丙、李某某,再往下我就不知道了。
11、证人郑某丙证言:2010年过麦前,通过电话联系到郑某甲后,他说他在广西桂林的兴安县,我就直接从深圳去广西了。到兴安后,经过郑某甲带我了解和别人给我介绍,我相信了这个项目。“阳光工程”内分五级三阶制,一个人只需要发展三个人,进这个项目需要先交纳3800元,算是资格也算是一个“空点”,再往后的业绩按“空点”称呼,从第二个“空点”开始交纳的钱就从3800元降到3300元了。等业绩攒够600份“空点”按照项目分级介绍就算是最终成功了,到时候的利益很丰厚,会有房有车。并且在自身发展人加入攒点的过程中能按自身级别领取回报,当时关于回报有一个表,现在我记不清楚了。我当时了解后,就直接买了41个点,职位称呼直接是主任,按五级三阶制是三级级别。我当时是想着我自身买的多,离最终的600点近。我当时交纳了41点共135800元。我后面就按规定发展下线,我当时一直感觉这个项目确实好,就先联系发展了我舅舅甘某某,随后发展了我一个哥哥齐某丙,还发展了我同学李某某。发展了他们三个人后,也是按照郑某甲当时给我介绍的情况向他们介绍的。他们三个加入后就发展他们各自的下线。我发展了甘某某、齐某丙、李某某时,他们三个人的钱都是转账。甘某某交了41点得钱共135800元,齐某丙交了11点的钱共36800元,李某某交了18份的钱共59900元。他们加入是买的点数,共70点,后来他们三个各自发展的下线,到最后共计有四、五百点。
12、证人甘某某证言:2010年9月份,我是通过我外甥郑献锋去的广西兴安县的,之后他就带我见个家庭,让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两个月内见了至少40人,我在广西兴安县考察了20天,我就相信了“阳光工程”这个项目,刘某乙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3份,第一份是3800元,以后再买是3300元,算是加入“阳光工程”项目了,之后一个半月我又见了其他家庭,他们又给我说“很多人因为这事赚了不少钱,在2003年之前从事“连锁销售”行业的人每个人只能做一份,按照这样的计算,上高级业务员需要累积600份,也就是需要600个人。但是在2003年之后,“连锁销售”行业推出了“高起点”,也就是说大家可以多买份额,每个人最高可以买到41份,每个人都能赚钱,不是拉人头,不是传销,是向国家交税的,合法的。”之后我先后三次共投了41份,共计13.58万元,具体每次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都是刘某乙带着我去兴安县邮政储蓄转的钱。在两个月期间我介绍常某甲和甘信吉来广西兴安县搞这个“阳光工程”项目,常某甲最后也交了13.58万元,甘信吉交了10400元,是我发展了两个人。
“阳光工程”模式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操作方法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的家庭讲授“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理解后投钱干“阳光工程”,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赚钱方式是自己投资一份得直接提成15%,加入公司1至2份是业务员,3至9份是业务组长,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下面发展的人员买的分数也算在自己身上。业务组长提下线的5%,业主主任提下线的10%,业务经理提12%,高级业务员提10%加效益分红。我投的四十一份额后,获得返利共四万一千八百元钱,都是我投资之后的直接提成。在“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除了直接提成之外还有间接提成。我的间接提成,提了一万多元。我在广西兴安县呆了两年,郑某甲、牛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给我讲过课,我就认识他们四个人,其他人就不记得了。郑献锋上线是郑某乙,郑某乙上线是郑某甲,是郑某乙的叔叔,郑某甲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线是罗红欣,罗红欣上线是徐某某,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郑献锋下线有我和齐某丙、李某某。我下面发展了常某甲和甘信吉。常某甲下面发展了常某乙,再往下面发展我不知道了。齐某丙下面发展了赵某丙,齐某乙。
13、证人常某甲证言:2010年11月份,我同学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外甥郑某丙在广西兴安县搞建筑工程让我去给他帮忙,后来我去才知道他们在那边搞得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在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像灵路中段路北搞的,后又搬到银杏广场状元巷。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以3800元购买一个资格,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三阶是三个阶段;“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为第一阶段,业务经理为第二阶段,高级业务员为第三阶段,”第一阶段要64份晋升第二阶段要达到65份,第二阶段要599份晋升第三阶段要600份或600份往上,往下发展下线的事情,发展第一个下线提成570元。
我在南宁给我讲课的都是甘某某和郑某丙联系的,我只是跟着去听。“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就是发展下线,拿分红。第一次给我汇了10万元左右,二次是我自己办理的,我转到南宁卡上了12万元左右。这两次都是在2010年12份办理的。我办好卡2010年12月份是甘某某拿的我的银行卡去办的转账,转账转走了10万左右我没有去。2011年元月份第二次我跟着去了一块去的还有甘某某和牛某乙,也是办理的转账,转走了3万多4万左右。我一共交了135800元,购买了41份。第一份是3800元,剩下的都是3300元。我是业务经理。我购买这41份我共获得了41800元的分红。是分两次发的,第一次发了3万多钱,第二次发了1万多。我发展了我儿子常某乙,我外甥媳妇刘某甲,我表弟媳妇成爱英,还有我亲侄子常发亮,,我外甥卲养鹏。常某乙购买了41份,业务经理级别。刘某甲购买了41份,业务主任级别。成爱英购买了1份,实习业务元。常发亮购买了1份,实习业务元。卲养鹏购买41份,业务经理级别。他们到兴安,都是我领着或我和甘某某一起领着去串门,去听课,给他们讲“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郑某丙发展的甘某某,甘某某是业务经理级别,郑某甲发展的郑某丙,郑某丙是业务经理级别,郑某甲是牛某乙发展的,牛某乙是刘某乙发展的,刘某乙是刘某甲发展的,刘某甲是罗红欣发展的,罗红欣是徐某某发展的。
14、证人常某乙证言:2011年2月份,我爸给我打电话,我就去广西兴安县。我到了之后我爸给我给我讲了“阳光工程”的事情,上了七天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总共买了41份。共投资了135800元。直接得到了41800元提成,我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分红。我爸发展了三个,我和邵阳鹏、刘传慧。我爸常某甲上面是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某丙,郑某丙上面是郑某乙,在往上是郑某甲、牛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罗红欣,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15、证人刘某甲证言:2011年2月底,我的亲戚常某甲给我打电话,他在广西兴安,我就去找他了,他就带我去别人家串门,给我讲是做“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上了一个星期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第一次购买了1份3800元,之后又买了10份,后来又买了30份,总共买了41份,共投资了135800元,家里没钱了,又借了四万元,常某甲帮我贷十万元。我购买第一份时给我礼品了,给了一套衣服和一套化妆品。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41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在广西兴安办了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第一次购买一份是甘某某、郑某丙、常某乙带着我去转的账;第二次购买十份是常某甲、郑某丙、常某乙、牛某乙和甘某某带着我去转的账;第三次购买的30份是是牛某乙、郑某丙、常某乙、常某甲、甘某某带着我去的,郑某丙说“直接转到他的银行卡上,他再转出去”,他转给谁了我不知道。我在兴安县给我讲课的有郑某丙、牛某乙、甘某某,其他人我也不认识了。我购买了41份直接得到了41800元,我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其他分红了。这个分红是在我购买完41份给的现金,第一次分红是一天晚上常某甲帮我领的,他去一个家庭领的;第二次分红是甘某某带我去的,我也不知道去的哪里,给我发钱的我也不知道是谁,两次分红总共是41800元。我没有发展下线。常某甲发展了三个,我和常某乙、邵某某。常某甲上面是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某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16、证人程爱英证言:2011年3月份,我表哥常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到广西桂林兴安后,堂哥常某甲给我介绍了“阳光工程”这个项目,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当时是我表哥常某甲和他儿子常某乙带着我在当地办了张邮政储蓄的卡,办完卡是郑某丙操作的转账,转给谁我不知道。我的上线是常某甲。常某甲再上面是甘某某,再往上是郑某丙、郑某乙。
17、证人邵某某证言:2011年5月27日,常某甲打电话跟我说他在广西干工程,让我跟他去广西干会计,我就同意了,6月3日到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到那后常某甲到车站接的我,跟我讲他们加入了一个“阳光工程”,还介绍“五级三阶制”和成功出局制,说出局后每月能领六位数的工资,反复强调这个不是传销,跟我讲这个工程跟传销的区别,第一次买一份产品申购单是3800元,往后再买是3300元,当你和你介绍的人买够300份就可以去网,不用往广西去了,买够600份就算成功出局,就能挣六位数的月工资,劝说我加入“阳光工程”,我就相信了。我到广西一个月后用3800元买了一份,后来又陆续买了40份合计13.58万元,加入后经常会组织我们开会,主要还是介绍阳光工程的好处等内容,每次开会都有好几十人参加,都是濮阳人,有组织开会的人在上面讲课,我听过的讲课的几个人都是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人,打电话介绍我高中同学刘某乙也来广西加入“阳光工程了”,刘某乙介绍了他同学李某乙加入,李某乙发展了一个人。常某甲上级是甘某某,甘某某上级是郑某丙,郑某丙上级是郑某丁,郑某丁上级是郑某甲,郑某甲上级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级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级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级是罗红欣和徐某某,他俩是夫妻,是渠村后元村人,他俩的上级我就不知道了,郑某甲往上的6个人都已经成功出局了,在广西的时候认识了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丁、牛某乙,牛某乙上面的4个人我不认识。
“五级三阶制”和“成功出局制”具体有5个级别,有的级别里面还细分小级别,我是第2级里面的小经理,常某甲、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丁是第2级里面的大经理,刘某乙、李某乙是第3级,第1级的最高,就是成功出局的人,你和你发展的人买够600份产品,就算成功出局,以后不用来广西,在家就能领六位数的月工资,每个人只能发展3个人,多了不让发展,只能让你的下线再发展别的人。
18、证人常发亮证言:2011年10月份,常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就坐车去了广西兴安县,常某甲接待的我,带我去一个家串门了,这个人就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对“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半信半疑,就购买了一份,我也没有发展下线。在兴安县给我讲课的有常某甲、甘某某,其他人我也不认识了。我购买了1份没有直接提成和分红。我没有发展下线。常某甲发展了刘某甲,常新甫,邵养磊和我。常某甲上面都有谁我不是很清楚,就知道上面有甘某某。
19、证人刘某乙证言:2011年11月份,邵阳鹏给我打电话,我就买了火车票去广西兴安了,来到兴安县邵阳鹏、常某甲、常某乙接待的我,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先让少部分人用这种模式富起来,再到各地创办企业工厂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又上了一个星期的课,期间有很多渠村的成功人员来亲自讲课,讲解自己的成功经验,他们都是成功出局,赚了很多钱的高级业务员,我就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邵阳鹏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我又买了19份,第三次购买了4份,第四次购买了10份,总共购买了34份。我投的34份额后,总共返还了三万元左右的直接提成。我的返利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都是发到我在广西兴安县办的邮政银行卡上,分几次发到我的银行卡上,每次发多少记不清楚了。
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34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在广西兴安办了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第一次购买1份是3800元,是邵阳鹏和甘某某带我去邮政银行,向一个卡号存的现金,对方是谁我不知道;第二次购买19份是甘某某带着我去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甘某某告诉我个卡号,让我转到这个卡号上,我也不知道对方是谁,转了62700元;第三次购买了4份,怎么转的帐记不太清楚了;第四次购买的10份也是甘某某带着我去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甘某某告诉我个卡号,让我转到这个卡号上,我也不知道对方是谁,转了33000元。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是6210986170002156907,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我。我下面发展了李某丙,她姐李某乙和我是初中同学。我的上面是邵阳鹏,再往上是常某乙、常某甲、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乙、郑某甲、牛某乙。牛某乙再往上就不知道了。
20、证人李某乙证言:2012年3月份,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来广西兴安县给他帮忙,到了之后,跟着他去串门,给我讲国家支持“阳光工程”,以后参与了有很多特别优待,能赚多少钱等等。当时我不相信,呆了十天就回学校。我回家十天后,刘某乙又回郑州找我,我就说我妹现在没有工作,就让她先去找个工作吧,刘某乙就告诉我妹那边有个导游的活,我妹就跟着刘某乙去广西兴安县了,我妹在兴安县呆了三个多月购买了11份,购买11份的钱还是我给她汇的钱,我妹最后不相信这个“阳光工程”了就回家了。我在2012年6月底毕业后我也去广西兴安县了,我是我妹发展的,第二次去我在那呆了四个月,购买了14份,最后不相信这个“阳光工程”回家了。
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4份是通过银行转账,每个月的20日以后能申请购买,第一次我购买了3份,好像是甘某某带我去邮政银行转的账,李富贵拿着我的银行卡转的,转给谁了不知道;第二次我购买了7份,是甘某某带着我去邮政银行转的账,对方账号不记得,对方名字好像是秀珍;第三次购买了4份,还是田素云带着我去邮政银行转的账,对方账号不记得,对方名字是秀珍。当时转账的凭条他们不让我拿,他们都拿着撕了。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忘了,银行卡在家放着呢,回家我把我和我妹的银行卡号告诉你们,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是我和我妹的。我妹她嫁到安徽太和县了,而且她现在怀孕七个月了,不能过来,她去广西兴安县从事“阳光工程”的事情我都了解,我可以替她做口供,她购买的11份钱是我出的,她一次购买了11份,刘某乙和甘某某带着我妹去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是徐世成拿着我妹的银行卡转的账,对方账号不记得,对方名字是秀珍。我在兴安县给我讲课的有徐世成、罗广超、韩瑞平、徐振伟给我讲过,其他人记不清了。我和我妹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得到直接提成和分红了,我和我妹购买了很少,得到的很少,我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间接分红,我妹发展了我和潘某某,还有点分红。我妹发展了我和潘某某。潘某某下面还发展了李志勇一个人,李志勇购买了一份,呆了一个月就回家了。我妹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邵阳鹏,邵阳鹏上面是常某乙,常某乙上面是常某甲,常某甲上面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某丙,郑某丙上面是郑某乙,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李某丙证言:2012年四月底去的广西兴安,是我姐说刘某乙在那边有份导游的工作,正好适合我做,刘某乙回家呆了几天之后,帮我买了火车票,我和他一起去了兴安。到那之后,我发现不是导游,而是他们所谓的“阳光工程”,又叫连锁销售,跟着他们天天到别人家里聊天,一般都是三个人一组去听课。听过陈付起、陈付敏、韩瑞萍、张恩建的课。我住在兴安县银杏广场附近。我们平时只是一天两次到别人家里听课。我做了11份,共36800元。那3800是有产品的,都是很普通的化妆品,其余的十份没产品,是一次性购买的,转账时有甘某某、刘某乙陪同转给一个叫秀珍的账户。拿直接提成也拿间接提成,但是都很少,最后2012年8月份离开了兴安。我上面是刘某乙,再上面是邵阳鹏,再上面是常新普,再上面是常某甲,再上面是甘某某,再上面是郑先锋,下面是李某乙和潘某某。
22、证人潘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我在苏州上班,李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广西桂林做导游,就去桂林了。李某丙给我说正在干“阳光工程”这个项目,让我也了解下,之后我就跟着她到各家串门了,这个人就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的事情,上了十天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总共买了12份。
“阳光工程”这个项目,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具体讲的内容我不清楚,听他们给我讲这个能挣钱。我第一次了2份3800元,之后又买了3份,后来又买了7份,总共买了12份,共投资了40100元,直接得到了四千多元,提成很少,我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分红。李某丙发展了两个,我和李某乙。李某丙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邵某某,邵某某上面是常某乙,在往上是常某甲,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23、证人李志勇证言:2012年8月份,我女朋友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结婚前咱俩去广西桂林旅游,我就和她去了,到兴安县就下车了,到了之后,潘某某就说“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销售,我跟着潘某某串门,他们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形式,后来说了"阳光工程"的事情。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是通过银行转账,我用在广西兴安县办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的,潘某某带着我去银行转的账,有个渠村的男士告诉我对方账号,我在ATM机上转的,对方账号和人名不记得了,汇款单那个男的拿走了,转了3800元。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忘了,卡扔了,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我。我没有发展下线。潘某某好像发展了我自己。潘某某上面是李某乙,李某乙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邵阳鹏,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24、证人甘慎吉证言:2011年3月份,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广西兴安县有个工程让我过去做钢筋工活,到了之后甘某某接待我,带着我到各家串门了,讲的都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我买了3份。我购买这3份时给你送了一套西装。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3份是甘某某替我交的钱,当时郑献锋、甘某某带着我去兴安县邮政银行转的帐,甘某某用他在兴安县的邮政卡给上面的人转的帐,转了10400元,具体转给谁了我不知道。直接得到了一千多元的提成,提成直接汇到我在兴安县办理的邮政银行卡上了。我没有发展人。我上面是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献锋,郑献锋上面是郑某乙,郑某乙再往上是谁我不清楚。
25、证人齐某丙证言:2010年夏天的一天,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的郑某丙打电话让我去广西桂林市兴安县了,到那后郑某丙到车站接的我,随后,就跟我讲他们加入了一个“阳光工程”,让我也加入“阳光工程”,我听他们说的这个工程比较正规,就相信了,我到广西一个月后用3800元买了一份,后来又买了10份合计3、3万元,加入后经常会组织我们开会,主要还是介绍公司制度等内容,每次开会都有好几十人参加,有组织开会的人在上面讲课,期间我回过几次家,介绍我姐夫赵某丙和我女儿齐某乙也来广西加入“阳光工程了”。我前后交的3、68万元都是用现金或银行卡转账交的,对方的账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户主是牛某乙,赵某丙和齐某乙的钱也是转账交的,也是转到邮政储蓄的账号上,转给谁我不知道。我介绍过我姐夫赵某丙和女儿齐某乙加入,别的没有了。我介绍赵某丙和齐某乙加入时是打电话跟他们说的,说有一个新生事物,把“阳光工程”的情况基本都跟他们说了,让他们来广西看看能不能干,他们来了以后待了一段就加入了。赵某丙发展了赵某乙和许某某,齐某乙没有发展人,赵某乙和许某某也没有发展其他人。
郑某丙上级是郑某甲,郑某甲上级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级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级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级是罗红欣和徐某某,他俩是夫妻,是渠村后元村人,他俩的上级我就不知道了,这6个人都已经成功出局了,现在都挺有钱的,开着好车,以前我不认识他们,在广西的时候认识了郑某甲、牛某乙、刘某乙和刘某甲,罗红欣和徐某某我不认识。
26、证人齐某乙证言:2011年6月初,我爸齐某丙给我打电话,就和他去广西兴安了,到了广西兴安是郑某丙去接我和我爸的,我姑父赵某甲,李某某就带我去听课了,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这个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刚开始我没有听,后来天天去听课,每天见不同的人,时间长了我看加入的人很多我也就加入了,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我就买了高起点,总共买了41份。
我第一次买了31份,之后又买了10份,总共买了21份,共投资了135800元,给我反了3万多元。我购买第一份时给我礼品了,给了一套西服和一套化妆品。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41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用我爸在广西兴安办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购买的,第一次购买一份是齐某丙的、郑某丙和我爸去转的账,转给谁了我也不知道。我购买了41份直接得到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了,我发展的下线提了多少分红我也不记得了。我发展燕某乙,他是我老公,他买了一份。我爸齐某丙发展了7个,我和我老公,赵某甲,赵某乙,许某某,郑某丁,马某某。齐某丙上面是郑某丙,郑某丁,郑某甲,牛某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27、证人燕某某证言:2012年7月份,我妻子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桂林那边找她,就坐车去桂林兴安县,我妻子说的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模式销售的事情,我开始看不相信,里面说的利润很大,随后我又看了几天,期间好多人一直给我讲解,后来我相信了。我本想着按照模式中的高起点资格交钱,当时我妻子已经在我之前缴纳了41份的钱,算是高起点,我当时手里没钱了,给家人要钱家人没给我,我就把手里的3800元交了,算是有资格做这个项目了,第一份是3800元,后面的每份3300元,我交过钱后,给了一套礼品,没啥具体工作,主要是联系身边的人继续加入这个项目,也就是发展下线,我没有发展下线。
28、证人赵某丙证言:2010年12月份,齐某丙把我骗到广西兴安县。我到了之后,是齐某丙和郑某丙接待了我,然后是李海峰和甘某某带我去了解阳光工程。他们给我说“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模式等等。我后来参加了,买了13份,一共交了43400元,他们给我直接提成,提了5850元。我把这43400元转到牛某乙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上了。齐某丙上线是郑某丙,郑某丙往上是牛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罗红欣,罗某甲和徐某某是夫妻。我发展了徐世忠和赵某乙。赵某乙购买了41份,许某某购买了21份。
29、证人许某乙证言:2011年6月底,我的亲戚赵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广西兴安县找他,我就坐车去了广西兴安县,我到了之后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这个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后来天天跟着赵某乙或者齐某乙、燕某乙、李某某去每家上课,上了一个星期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总共买了21份。
这个"阳光工程,自有连锁"就是每天去各家串门上课讲的都是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具体讲的内容我也不清楚了,我听课时也没有听,但是听他们给我讲这个能挣钱,也不限制自由。我第一次了1份3800元,之后又买了10份,后来又买了10份,总共买了21份,共投资了69800元,家里没钱了,连借带贷款,欠了不少钱,没有买够41份。我购买第一份时给我礼品了,给了一套西服和一套化妆品。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21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在广西兴安办了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第一次购买一份是赵某丙、郑某丙带着我去转的账,郑某丙转的账,不知道他转给谁了;第二次购买十份是用的赵某丙的银行卡转的账,郑某丙带着我去转的账,不知道他转给谁了;第三次购买的10份是是赵某丙和郑某丙带着我去的,这次是用我的银行卡转的,郑某丙转的账,不知道他转给谁了。我购买了21份直接得到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了,我发展郑某丁,他是我二舅,家是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他买了一份;还有马某某,他是我表弟,家是濮阳县两门宁家村,他买了一份。我亲戚赵某丙发展了两个,我和赵某乙。赵某丙上面是齐某丙,齐某丙上面是郑某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30、证人赵某乙证言:2012年4月份,赵某丙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兴安县。他和他小舅子齐某丙都在干“阳光工程”,后来慢慢相信了,就参加了。我买了41份高起点的,花费了135800元,这个"阳光工程"有直接返利和间接返利,我自己买后返给我了41800元,这个钱算是直接返利。我是先买了11份,后来又补了30份。我分两次购买的41份,第一次的11份和后来的39份,都是通过兴安县当地的邮政储蓄银行通过转账将钱交给郑某丙了。郑某丙交给其他人没有我就不知道了。我上线都有赵某丙、齐某丙、郑某丙、郑某乙、郑某甲、牛某乙再往上就不清楚了,我没有发展下线。
31、证人赵某丁证言:2011年6月份,我的堂哥赵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广西兴安县包了穿电线的工程,我就坐车去了广西兴安县,赵某乙和赵某丙接待的我,带我去一个家串门了,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后来就相信了,就购买了一份,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这个“阳光工程,自有连锁”就是每天去各家串门上课讲的都是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具体讲的内容我也不清楚了,我就在那待了一个月。我购买了一份,没有给你礼品,之后我没有继续购买。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叔赵某丙帮我交的钱,当时赵某丙帮我在兴安县的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转给你谁了我不知道。我购买了1份没有直接提成和分红。我没有发展下线。我上面赵某丙,赵某丙上面是齐某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赵某丙发展了我和赵某乙。
32、证人马某某证言:2011年10月份,我表哥许某乙给我打电话,我就坐车去了广西兴安县,许某乙接待的我,带我去一个家串门,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我又呆了几天,去了几个家串串门,对“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半信半疑,就购买了一份,我也没有发展下线。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是银行转的账,我姐夫帮我交的钱,他在濮阳市的一个银行给许某乙汇了3800元,直接拿着现金给许某乙存上了,当时我和许某乙、郑某丙在兴安县的邮政储蓄银行,我姐夫把钱汇到许某乙银行卡上之后,郑某丙拿着许某乙的银行卡向对方转的账,转给你谁了我不知道。我没有发展下线。我表哥许某乙发展了两个,我和郑某丁,许某乙上面赵某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33、证人郑某丁证言:2011年6月份,外甥赵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广西兴安县包了钢筋的活,让我去帮他一起干,就坐车去了广西兴安县,赵某丙接待的我,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后来,在这呆了一个月赵某丙就让我先购买了一份,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又呆了一个月就回家了,我也没有发展下线。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是郑某丙帮我交的钱,他级别比较高,是我们这一条线的。郑某丙先帮我买一份,以后让我自己购买。我以后没有再次购买。我没有发展下线。我上面有许某乙、赵某丙、齐某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34、证人张某某证言:2010年11月份,我的同学牛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来广西兴安县,来到兴安县,牛某乙接待的我,他带我去串了几家门。让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国家的经济情况,以及国家支持这个“阳光工程”,以及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上了两次课,我就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过了两天牛某乙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8份,第一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每份是3300元,之后分两次又买了23份,共投入了135800元,在这呆了两个月发展了李丽霞一个人,发展了她之后又在广西兴安县呆了几个月,直到2011年年底就不干了。
我投的四十一份额后,获得返利共计四万一千八百元钱。我获得四万一千八百元都是我投资之后的直接提成。除了得到的直接提成,我还得到1万元左右的间接提成。我的返利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听说是高级业务员把返利的钱打到业务经理账号上,再让业务经理往下面发钱,业务经理再给业务主任打钱,业务主任在给业务组长。都是给打到我的银行卡上的,我去的时候在广西兴安县办得银行卡。我的41份,我是分三次购买的41份都是用邮政卡转的账号,我先用我在家办的邮政银行卡转到我在广西兴安县办的邮政银行卡上,再用这个银行卡转给对方,对方我不知道是谁,牛某乙帮我转的钱。我发展一个李丽霞,她发展了两个人,叫王丽霞和杨某某。我的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35、证人李某丙证言:2010年7月2日,我的姨哥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来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到了之后,就带我去别人家,给我讲是做“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天天串门,讲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它是以3800元购买一个资格,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三阶是三个阶段;“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为第一阶段,业务经理为第二阶段,高级业务员为第三阶段,”第一阶段要64份晋升第二阶段要达到65份,第二阶段要599份晋升第三阶段要600份或600份往上,往下发展下线的事情,发展一个下线提成570左右,我就在这做这个了。2010年7月16日,第一次看中了买了3份,之后又买了11份,总共买了35份,共投资了116800元。
“阳光工程,自有连锁”就是发展下线,拿分红,自己买前三份一份返还570元,前十一份每份返还760元,之后返还多少忘了。我的分红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都是给打到卡上的,我去的时候在南宁兴安县办得银行卡,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的,我购买的35份也是通过这个卡转的账。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我。我购买的35份是张某某、牛某乙带我去转账。
我一共交了116800元,购买了35份。第一份是3800元,剩下的都是3300元。我是业务经理。购买这35份我共获得了3.5万元左右。我发展了两个人,有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购买了41份,业务经理级别。杨某某购买了13份。王某某和杨某某下面没有发展人。张某某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谁不知道了。
36、证人王某某证言:2011年3月份,李某丙把我骗到广西兴安县,带我去其他家庭,都给我讲“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最后被骗了13.58万元。“阳光工程”就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就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人讲“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然后投钱干阳光工程,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我投了41份份额后,总共返还了41800元。李某丙上线是张某某,张某某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刘某甲。
37、证人杨某某证言:2011年12月份,我的网友王丽霞在网上给我说,她在广西兴安县搞服装生意,让我去看看考察一下服装生意,我就去兴安县了,到了之后李丽霞接待的我,带我在兴安县转转,去几家串串门,他们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形势,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这个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这只有“阳光工程”这个大工程。过了十几天对“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半信半疑,就购买了一份,之后又购买了12份。这个“阳光工程,自有连锁”就是每天去各家串门上课讲的都是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指的是五个级别,具体讲的内容我也不清楚了,我就在那待了两个多月。我没有发展下线。李丽霞发展了我和王丽霞。我上面是李丽霞,李丽霞上面是张某某,张某某上面是牛某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38、“五级三阶制”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表。
39、张某某、姜某邮政银行储蓄账户交易记录。
40、徐某某的账号606183016200821157、账户606183025200009698,卡号为6221886170006931295、6221886170008698165的银行交易记录、交易凭证。
41、刘某甲的账户606183025200011385,卡号为6221506170000060489、账户606170002201243257,卡号为6210986170002193223银行交易记录、交易凭证。
42、刘某乙的账户606183025200035198,卡号为62218861700007098755银行交易记录、交易凭证。
43、牛某某账号606183025200055966,卡6210986170000221182从2010年3月18日至2012年7月21日的交易记录。显示其与刘某甲、刘某乙、郑某丙、李某某、安某某、张某丙、李某丙、常某甲、董某某、赵某丙、甘某某、齐某丙、常某乙、刘某丙、李某丙、孟某某、刘某甲、田某某、郜某某、张某某、郑某甲、乔某某、张某丁、高某某、王某某、高某乙的交易记录。
44、牛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张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杨某某、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刘某甲、邵某某、刘某乙、李某丙、李某乙、潘某某、齐某丙、赵某丙、许某乙、赵某乙、郑某丁的银行交易凭证。
45、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牛某某、郑某甲等合计3132份,总计10458400元。
46、“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关系链。
47、牛某某等人传销案下线人员及数量。
48、渠村派出所证明。
49、到案情况说明、案发经过。
50、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投资份数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投资份数的多少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王东霞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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