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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振振、王前坤、靳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55号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汉族,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 被告曾振振,男,汉族,1984年生,住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55号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汉族,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
被告曾振振,男,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王前坤,男,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靳玉英,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振振、王前坤、靳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梅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