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57号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汉族,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 被告袁东峰,男,汉族,1981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李祥,男,汉族,1991年生出生,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韩玉军,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麻玉英,女,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梅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东峰、李祥、韩玉军、麻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田济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