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高祥金,男,1963年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熊朋朋,男,,198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城郊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金诉被告熊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祥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祥金负担。 审判长 李太杰 审判员 邝晓光 审判员 高 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