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042号 原告赵体秀,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邦周,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体秀诉被告翟邦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体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体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体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