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赵体秀与被告翟邦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042号 原告赵体秀,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邦周,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体秀诉被告翟邦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体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042号
原告赵体秀,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邦周,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体秀诉被告翟邦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体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体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体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