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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清连与被上诉人董法萍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清连。 委托代理人王克武,系上诉人刘清连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法萍。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清连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清连。
委托代理人王克武,系上诉人刘清连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法萍。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清连与被上诉人董法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董法萍于2013年9月2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清连返还啤酒、冰柜款3571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做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刘清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清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克武、被上诉人董法萍的委托代理人王修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刘清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