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清连。 委托代理人王克武,系上诉人刘清连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法萍。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清连与被上诉人董法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董法萍于2013年9月2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清连返还啤酒、冰柜款3571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做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刘清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清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克武、被上诉人董法萍的委托代理人王修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刘清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方 |